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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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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毕方投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合计 36,896,200 股。上述股份转让完成
后,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6,89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5%。
2023 年 2 月 8 日,毕方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显示; 2022 年 8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毕方投资通过大
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5%; 2022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公司股份 1,99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775%; 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 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
股份 1,99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975%。至此,毕方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 但毕方投
资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期间,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 3,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5%。前述累计减持
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约 6.9%,且直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毕方
投资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毕方投资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交-3-
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约 1.9%,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毕方投资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4-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