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49 号
───────────────
关于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A 股证
券代码: 603056;
崔维星,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汤先保,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21 日、 2023 年 2 月 11 日, 德邦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或公司) 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 2-
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称,公司持有的 ForU Worldwide Inc.和
Inceptio Group Limited 的优先股附带回购权,持有的宁波钟
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宁波德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为有限寿命主体,这四项投资均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
应由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被投企业
ForU Worldwide Inc.、 Inceptio Group Limited、上海生生医
药冷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东方航空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变动,需调整相关报表项目金额;
公司应以净额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报表
项目存在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 2019 年年报中 , 调增总资产
18,272.18 万元,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
归母净资产) 31,419.25 万元,调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2,558.52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
的 1.97%、 7.19%、 7.33%; 2020 年年报中,调增总资产 103,440.18
万元,调增归母净资产 93,298.84 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
8,664.72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9.21%、 16.79%、 13.31%;
2021 年年报中,调增总资产 22,679.37 万元,调增归母净资产
29,445.61 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 490.33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
金额的 1.43%、 4.54%、 3.32%;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增总资
产 32,273.47 万元,调增归母净资产 38,011.25 万元,调减归母- 3-
净利润 1,230.45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05%、 5.79%、
15.02%;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 31,611.88 万元,
调增归母净资产 36,809.91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2,431.79 万
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2.13%、 5.57%、 7.45%。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崔维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汤先保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2.2 条、第 3.1.4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异议回复。 第一,公
司不存在调整财务数据的主观故意。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及公允价- 4-
值确认事项,公司前期认为划分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更为合理,
并采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净额列示
事项,由前期的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能够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
策,仅影响总资产、总负债。第二, 会计差错更正未造成公司股
价异常波动,不存在通过虚构财务数据谋取利益的情形,也未侵
害投资者利益,期间董监高及 5%以上大股东无股票交易行为或
增减持计划。第三,公司积极自查后及时与监管沟通, 采取披露
更正公告等纠正措施,并履行优化财报复核机制、完善信息传递
流程,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
个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
尤其是其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
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上市公司对于金融
资产、递延所得税等会计科目的分类、计量、列示等事项,应当
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充分、谨慎判
断相关金额的确认,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
障投资者知情权。 但公司未能进行审慎合理预计, 在会计政策和
客观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调整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
导致连续多期定期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变化,违规事实
清楚。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历史进行的会计核算具有合理性的
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不存在主观故意、 未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未- 5-
从中获利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此外, 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采取的与监管沟通、披露更正公告等措施系违规行为发
生后理应采取的履职措施,不足以减轻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责
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崔维
星、时任财务总监汤先保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6-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