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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6033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24287.24 39.077
2025-06-30 1 其他 4 22953.18 36.930
2 QFII 3 642.27 1.033
3 基金 12 74.19 0.119
2025-03-31 1 其他 3 11587.24 18.643
2024-12-31 1 其他 2 6824.57 10.980
2 基金 7 72.00 0.116
2024-09-30 1 其他 4 8919.43 14.3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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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06 3.06 3.12 -1.92 215.45 659.29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20230810 4.90 5.00 -2.00 223.18 1093.5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20230810 4.90 5.00 -2.00 100.00 49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20230523 5.70 5.71 -0.18 175.40 999.78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都槐树街证券营业部

20220919 5.66 5.76 -1.74 238.63 1350.67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20220317 9.84 10.25 -4.00 250.00 2460.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育梁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7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时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晓明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梁晓明
公告日期 2025-02-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尚纬股份: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广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向东,李广胜,盛业武,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晓明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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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7

处罚对象:

梁晓明

1
证券代码: 603333 证券简称: 尚纬股份公告编号: 临 2025-052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 或“公司” ) 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
相关审核要求, 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 2025 年 2 月 22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尚纬股份有
限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广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的决定》
1、 主要内容
(1) 李广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公告披露出资 2,000 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峰纬搏时”)。 该 2,000 万元投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
并未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范围内事项。 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2,000
万元, 公司已收回其中 1,500 万元, 尚有资金占用余额 500 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2
( 2) 公司关于李广胜持股情况披露不规范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 但公司未准确披露李广
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广胜、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总监姜向东、 时任总经理盛业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上交所将通
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 整改情况
( 1) 李广胜已归还上市公司被占用资金, 该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李广胜签署的《通知函》, 其承诺将尽快筹措
资金, 向公司偿还占用资金。
2024 年 12 月 11 日, 独立董事向公司管理层发出《督促函》, 督促公司强化
内控制度设计、 执行与监督、 积极追讨李广胜占用资金款, 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
董事的《督促函》 后高度重视,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占用资金的追回工作, 并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向李广胜发出《督促函》, 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承诺, 制定
具体的还款计划, 明确具体执行方式、 时间节点, 并严格执行, 消除对公司的不
良影响。
2025 年 4 月 24 日, 李广胜通过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代为偿还占用资金人
民币 500 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 本次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经
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
( 2) 强化内控制度设计、 执行与监督
公司已进一步梳理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培训, 切实提高全
员的内控意识、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 全面梳理内控风险点, 完善相关业
务规章制度, 规范流程管理, 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3
( 3) 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组织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认识资金占用问题的危
害性, 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 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 防止公司再次发生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 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
份股票已全部卖出, 该影响已经消除
李广胜未主动告知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情况, 导致
公司未准确披露李广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李
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已全部卖出, 该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已就实际持有及控制公司股份情况向持股 5%以上股东发函问询, 持股 5%以
上股东均回复目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均为真实持股, 不存在未解除、 未披露的股权
代持事项。 公司后续将加强与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以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及时沟通, 并积极督促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确保及时、 准确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二) 2024 年 10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作出《关于
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1、 主要内容
( 1) 李广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公告披露出资 2,000 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峰纬搏时。 该 2,000 万
元投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 并未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范围内事
项。 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2,000 万元, 公司已收回其中 1,500 万元, 尚有资
金占用余额 50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4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关于李广胜持股情况披露不规范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 但公司未准确披露李广
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 尚纬股份、 李广胜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项,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尚纬股份、 李广胜采
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对尚纬股份、 李广胜、 姜向东、 盛业武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整改情况
(1) 李广胜已归还上市公司被占用资金, 该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李广胜签署的《通知函》, 其承诺将尽快筹措
资金, 向公司偿还占用资金。
2024 年 12 月 11 日, 独立董事向公司管理层发出《督促函》, 督促公司强化
内控制度设计、 执行与监督、 积极追讨李广胜占用资金款, 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
董事的《督促函》 后高度重视,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占用资金的追回工作, 并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向李广胜发出《督促函》, 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承诺, 制定
具体的还款计划, 明确具体执行方式、 时间节点, 并严格执行, 消除对公司的不
良影响。
2025 年 4 月 24 日, 李广胜通过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代为偿还占用资金人
民币 500 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 本次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经
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
(2) 强化内控制度设计、 执行与监督5
公司已进一步梳理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培训, 切实提高全
员的内控意识、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 全面梳理内控风险点, 完善相关业
务规章制度, 规范流程管理, 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3) 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组织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认识资金占用问题的危
害性, 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 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 防止公司再次发生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
份股票已全部卖出, 该影响已经消除
李广胜未主动告知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情况, 导致
公司未准确披露李广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李
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已全部卖出, 该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已就实际持有及控制公司股份情况向持股 5%以上股东发函问询, 持股 5%以
上股东均回复目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均为真实持股, 不存在未解除、 未披露的股权
代持事项。 公司后续将加强与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以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及时沟通, 并积极督促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确保及时、 准确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三) 2024 年 6 月 28 日, 上交所向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思聪予以口头
警示
1、 主要内容
公司募投项目“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原定建设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但公司未在项目到期后及时披露延期公告, 迟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才披露
募投项目延期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6.3.24 条的规定。6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思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4.4.2 条规定。
上交所对公司及刘思聪予以口头警示。
2、 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 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法规和信息披露有
关业务的学习, 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四) 2022 年 2 月 21 日, 上交所向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姜向东予以口头警
示
1、 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11 日, 公司公告“2022 年 1 月 6 日, 董事会秘书姜向东在没有
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 减持公司股票 2 万股, 成交均价为 11.26 元/股, 成交金
额为 22.52 万元”。 姜向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 第十三条等规定。
上交所对姜向东予以口头警示。
2、 整改情况
姜向东证券账户日常由其家属代为管理和交易, 此次违规减持系其家属在姜
向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操作导致,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 上述行为发生后, 姜
向东今后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 谨慎操作, 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 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工作, 同时加强家属及关联人教育与宣导, 严格关联方管理, 督促相关人员遵守
规定, 规范操作, 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7
( 五) 2022 年 2 月 10 日, 上交所向时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晓明予以口头
警示
1、 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9 日, 公司公告“公司高管梁晓明于 2021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
多次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形成收益 4,080 元”。 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违反
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3.1.7 条、 第 3.1.8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上交所对梁晓明予以口头警告。
2、 整改情况
( 1) 根据《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该归公司所
有。 本次交易过程中梁晓明所得收益 4,080 元, 已全数上交公司。
( 2) 此次短线交易系梁晓明失误操作导致, 梁晓明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
的严重性, 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严格遵守《证券法》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3)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工作, 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审慎操作, 防止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 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8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尚纬股份: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广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22

处罚对象:

姜向东,李广胜,盛业武,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45 号
────────────────────────
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广胜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尚纬股份,A 股证券代
码:603333;
李广胜,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
第1页
姜向东,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盛业武,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尚
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1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广胜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李广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公告披露出资 2000 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安徽峰
纬搏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峰纬搏时)。该 2000 万元投
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并未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
范围内事项。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2000 万元,公司已收回
其中 1500 万元,尚有资金占用余额 500 万元。
(二)公司关于李广胜持股情况披露不规范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但公司
未准确披露李广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偿还完毕,对控
第2页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披露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广胜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总监姜向东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总经理盛
业武对事项一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姜向东、盛
业武回复无异议,李广胜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李广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姜向东、时任总经理盛业武
第3页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2 日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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