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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6033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410.28 10.577
2 上市公司 1 319.54 2.396
3 基金 3 146.61 1.100
2025-06-30 1 其他 4 1839.46 13.795
2 基金 6 87.48 0.656
2025-03-31 1 其他 4 2029.99 15.224
2024-12-31 1 其他 5 1937.53 14.531
2 基金 3 61.46 0.461
2024-09-30 1 其他 3 1681.37 12.6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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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14 12.85 13.16 -2.36 96.00 1233.6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228 14.38 14.19 1.34 80.00 1150.4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1030 12.80 12.91 -0.85 184.00 2355.20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40606 13.00 11.79 10.26 100.00 1300.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2 9.93 10.92 -9.07 160.00 1588.8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13.00 15.47 -15.97 380.00 494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纺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玉林,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2-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菱精工: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薛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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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1

处罚对象:

张玉林,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海集团),住所:南京市玄武区。
张玉林,女,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海集团内幕交易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华海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5月9日,华菱精工公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23年2月26日,终点为2023年5月9日。段某飚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4日。
二、新华海集团内幕交易“华菱精工”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华海集团控制使用3个账户买入“华菱精工”股票1,062,700股,买入金额14,013,310.09元,共计亏损875,638.44元。
上述交易具有交易意愿强烈,决策人员张玉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段某飚联络、接触,新华海集团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等明显异常特征。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公告等,足以认定。
新华海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张玉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新华海集团和张玉林分别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张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4月3日

华菱精工: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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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07

处罚对象: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3 号
────────────────────────
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6 月 28 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第1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
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捷登零碳(江苏)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登零碳)计划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 10,000,000 股(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7.50%),不超过 12,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9.00%)。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捷登零碳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届满。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称,捷登零碳未增持公司股份,未完成本
次增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作出的公开承
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捷登零碳未
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为 0,上述
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7.7.5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股东捷登零碳回复异议称:一是其作出
增持公开承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转型发展前景的信心,已披露增
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二是未增持系因增持目的无法
实现,未与控股股东就公司后续发展及合作达成一致,公司治理
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属于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三是未履行承诺
第2页
未引起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损害投资
者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捷登零碳公开作出增持承诺时,未附履行增持承诺的
前提条件,其所称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增持目的无法实
现等不能作为未履行增持承诺的合理理由,其在公告中仅进行了
一般性的风险提示,未能实质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对相关
异议不予采纳。作出承诺的原因、公司股价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
认定及责任承担。
第二,经听证查明,在承诺履行期限届满前,捷登零碳已预
见增持计划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未及时充分提示风险并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履行,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所称
未损害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利益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捷登零碳(江苏)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3页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7 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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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02

处罚对象:

薛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
时间:2020-12-02 来源:
  当事人:薛飞,男,1962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薛飞违法买卖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薛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薛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0日,华菱精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薛飞为公司董事,任职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薛飞名下共有两个操作“华菱精工”股票的证券账户,分别为开立于申港证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申港证券账户),开立于申万宏源上海静安区康定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申万证券账户)。
  经查,2019年8月13日至8月29日,薛飞本人使用其申港证券账户累计卖出“华菱精工”股票1,862,000股,卖出金额22,242,660元,卖出均价11.95元。10月22日,薛飞配偶使用薛飞申万证券账户买入“华菱精工”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67,150元,买入均价13.43元。经测算,“薛飞”相关账户短线交易未盈利。
  上述事实有《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薛飞在担任华菱精工董事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薛飞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于2019年8月13日至8月29日卖出“华菱精工”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即2019年10月22日买入“华菱精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行为。薛飞允许配偶管理和使用“薛飞”的证券账户,已构成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同时,薛飞未能对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尽到注意义务,也未向家庭成员强调有关法律的禁止行为,未及时提醒配偶关注账户股票交易情况,致使相关买卖行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因此,薛飞应当对此次短线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薛飞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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