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51
号
当事人:
梁智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梁智勇
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2023年
11
月
4
日,展鹏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
相关公司
,同时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告
所涉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
”
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3年
7
月
3
日形成,
公开于
2023年
11
月
4
日。梁智
勇
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
8
月
20
日。
二、当事人内幕交易
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当事人
控制使用
2
个
证券账户
合计
买入
“
展鹏科技
”
1,393,980股,
成交
金额10,656,894元,
经计算
获利1,031,629.8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相关申辩意见,
经复核,
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
梁智勇
没收违法所得1,031,629.83元,并处以
5,158,149.15
元
的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