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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宝岛(6035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2 32412.56 670.62 7.79 79.93 1.80
2025-12-01 32197.82 1441.84 6.08 63.05 0.05
2025-11-28 31370.06 2565.18 6.03 62.83 0.02
2025-11-27 29896.84 604.65 6.21 64.40 0.04
2025-11-26 30126.26 1573.00 6.35 65.47 0
2025-11-25 29068.99 715.14 6.77 69.60 0.12
2025-11-24 29134.55 832.83 6.85 70.08 0.15
2025-11-21 28753.63 736.25 6.72 68.21 0.37
2025-11-20 28626.58 1608.87 6.39 67.67 3.81
2025-11-19 28602.96 801.91 2.74 29.59 0.1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66985.14 71.296
2025-06-30 1 其他 7 70176.73 74.693
2 基金 54 1097.72 1.168
2025-03-31 1 其他 6 70269.51 74.791
2024-12-31 1 其他 6 70269.51 74.791
2 基金 41 1355.44 1.443
2024-09-30 1 其他 8 71977.13 76.609
2 券商 1 1025.38 1.091
3 上市公司 1 811.37 0.8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19.20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19.20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19.20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19.20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19.20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26.80 279.7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29.50 307.9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40.10 418.6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43.90 458.3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50.70 529.3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20.00 208.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12 10.44 11.70 -10.77 39.00 407.1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比乐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珍宝岛: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钟方,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珍宝岛: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钟方,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山天宝种植有限公司收到文市国税罚告[2017]31号处罚
发文单位 文山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文山天宝种植有限公司

珍宝岛: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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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30

处罚对象:

张钟方,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95 号
────────────────────────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珍宝岛,
A 股证券代码: 603567;
方同华,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久江,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2-
张钟方,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5 年 4 月 2 日,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虎林市方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虎林方
圣, 现已更名为哈尔滨市方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黄芪注射
液 2ml、 血塞通注射液 2ml、 舒血宁注射液 10ml、 刺五加注射液
20ml 等批文, 与公司及子公司现有的批文属于同品种不同规格,
根据公司整体布局, 为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 将虎林方圣予以出
售, 该交易已经董事会补充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补充审
议。
根据上述公告, 2023 年 8 月 15 日, 公司即与黑龙江和晖制
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和晖制药) 签订了《关于虎林市方圣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拟将虎林方圣 100%股权转让给
和晖制药, 交易价格为 4.25 亿元。 该交易事项已于 2023 年 8 月
办理完成, 和晖制药已按协议约定于 2024 年将全部转让款支付
完毕, 交易完成后公司获得财务净收益约 4.2 亿元, 占 2022 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227%。 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但
公司前期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即办理完成交易事项。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3-
( 一) 责任认定
综上, 公司相关资产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但前期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办理完成交
易事项,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7 条、 第 2.2.4 条、 第 6.1.2 条、
第 6.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方同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闫久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
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
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同华、 时-4-
任总经理闫久江、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16 日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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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18

处罚对象:

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9 号
────────────────────────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珍宝岛,
A 股证券代码:603567;
方同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
公告》称,公司对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
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及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分
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本次差错更正的原因包括:
一是 2023 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中获得的商品所有权存在瞬
时性,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从按“总额法”核算调整为按“净额
法”核算;二是 2023 年发生 8 亿元左右的中药材贸易业务逾期
时间较长,考虑到应收账款风险,公司与相关客户解除了购销合
同,据此将 8 亿元的中药材在 2023 年半年度进行了退回处理。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68,725,958.82 元、
1,036,395,237.84 元、1,384,287,958.87 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
金额的 17.54%、40.06%、40.33%;分别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7,556,278.03 元、241,010,667.15 元、258,830,507.98
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6.91%、70.06%、54.3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方同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久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
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同华、时
任总经理闫久江、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8 日

珍宝岛: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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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2

处罚对象:

张钟方,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6 号
────────────────────────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珍宝岛,
A 股证券代码: 603567;
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2-
方同华,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久江,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 代行董事会秘书);
张钟方,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 方同华、 闫久江、
王磊、 张钟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3 号, 以下
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23 年 1 月至 9 月,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珍宝岛或公司) 控股
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达集团) 因未按时偿
还向哈尔滨湖时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笙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
滨五味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借款累计 8000 万元, 导致 2023 年上述
三家公司在与珍宝岛的业务合作中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实质构成
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向相关方偿还借款, 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截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 上述占用资金及利
息已归还。
此外, 根据《警示函》 认定, 2024 年 1 月, 为解决控股股
东资金占用等问题,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三家公司签订了《代为清
偿协议》, 约定由控股股东代三家公司向珍宝岛清偿往来款, 偿-3-
还占用资金, 迟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创达集团才将占用资金及利
息累计 8700 余万元归还上市公司。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才召开董
事会补充审议通过该交易并披露。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综上, 上市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且相关关联交易未
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7 条、 第 4.1.3 条、 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创达集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且根据《警示函》 认定, 其未及时向上
市公司报告关联交易事项。 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股
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警示函》 认定, 时任董事长方同华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闫久
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负责人( 代行-4-
董事会秘书) 王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
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
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
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同华、 时任总经理闫久江、 时任财务
负责人( 代行董事会秘书) 王磊、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5-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文山天宝种植有限公司收到文市国税罚告[2017]31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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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1

处罚对象:

文山天宝种植有限公司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受到1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9月14日,云南省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向文山天宝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市国税罚告﹝2017﹞31号),因计税依据问题对文山天宝处罚2,000元。针对上述税务处罚事项,文山天宝已于2017年9月20日缴纳了罚款,并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国开税限改﹝2017﹞2166号)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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