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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6038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6786.99 1681.35 1.48 19.45 0.21
2025-12-04 27032.61 2460.21 2.31 30.24 0.23
2025-12-03 26536.67 2767.82 2.63 35.29 0.02
2025-12-02 26198.96 2302.21 2.93 39.76 0.54
2025-12-01 28958.79 4506.71 2.66 36.39 0
2025-11-28 28154.94 3478.79 6.22 84.47 0.44
2025-11-27 29653.42 2986.60 5.91 78.60 0.11
2025-11-26 31664.67 6706.15 9.57 126.90 7.60
2025-11-25 31161.68 6404.58 2.05 27.88 0.04
2025-11-24 30097.28 5651.15 6.70 86.70 2.4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37041.48 39.861
2 基金 2 534.08 0.575
2025-06-30 1 其他 10 36112.96 38.862
2 基金 128 3289.63 3.540
2025-03-31 1 其他 5 36413.86 39.676
2 信托 1 746.68 0.814
3 基金 2 218.37 0.238
2024-12-31 1 其他 11 38005.98 42.623
2 基金 71 1695.10 1.901
3 信托 1 746.68 0.837
2024-09-30 1 其他 6 39427.28 44.473
2 基金 10 8090.08 9.1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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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09 6.96 7.77 -10.42 1167.69 8127.1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20250325 8.19 9.22 -11.17 619.06 5070.1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巾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20241216 9.57 9.57 0 21.10 201.9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115 9.25 10.05 -7.96 32.42 299.8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20241115 9.25 10.05 -7.96 22.00 203.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20241115 9.25 10.05 -7.96 22.00 203.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基金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贤海,宋阳春,李香,韦敏,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菁,卢春泉,周贤海,宋阳春,宗永进,李香,王建明,王诚,董清良,许光明,许良虎,边慧娟,郜翀,钟洁,陈魏新,韦敏,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胜新材: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贤海,宋阳春,李香,王诚,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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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1

处罚对象:

周贤海,宋阳春,李香,韦敏,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2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3 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
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周贤海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2 号、
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3 号),内容均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11 月 27 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披露的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苏证监罚字[2021]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
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3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或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经济开发区。
    周贤海,男,1961 年 7 月出生,鼎胜新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宋阳春,男,1948 年 12 月出生,时任鼎胜新材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镇
江市京口区。
    李香,女,1982 年 10 月出生,鼎胜新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
    韦敏,女,1986 年 11 月出生,鼎胜新材资金总监,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胜新
材、周贤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
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1]11 号)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宋阳春、李香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
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自鼎胜新材 2018 年 4 月 18 日上市以来,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鼎胜实业)一直为鼎胜新材控股股东,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贤海
同为鼎胜实业实际控制人。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轻合金)
为鼎胜实业全资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旭美)为杭州轻合
金全资子公司即鼎胜实业二级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左
岸)为鼎胜实业全资子公司。根据 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自
鼎胜新材上市以来,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为鼎胜新材的
关联人。
    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
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经查,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鼎胜新材及其子公司杭州鼎胜进
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杭州鼎福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预付货款、
设备款、借款和内部转款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杭州蓝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
龙基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华景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镇江市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上述资金
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对鼎胜新材资金的非
经营性占用。
    2018 年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杭州轻合金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 9,300
万元,当年归还 4,300 万元,期末余额为 5,000 万元。2019 年鼎胜实业子公司
杭州旭美、杭州左岸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 25,000 万元,当年归还 20,000
万元,期末余额为 10,000 万元。2020 年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杭州左岸全
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 52,535 万元,当年归还 57,535 万元,期末余额为 5,000
万元。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2 日,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累计占用鼎胜新
材资金 38,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均已归
还。
    以上事实有鼎胜新材定期报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公司情
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联
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
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鼎胜新材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
临时公告,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
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鼎胜新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周贤海
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宋阳春、财务总监李香未能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周贤海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
十七条的规定,鼎胜新材资金总监韦敏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并故意隐瞒
公司实际资金流向,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宋阳春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已尽到勤勉尽责
的义务,对公司经营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失职、失查的情
形;二是从公司岗位设置来看,其作为财务总监不负责公司的资金收付及资金管
理,且本次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路径极为隐蔽,仅有公司董事长及资金总监
知情和具体实施,包括其在内的其他董监高人员以及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均不知
情,其在职责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审慎核查义务,但仍无法发现该情况从而导致定
期报告披露不准确,确属情有可原,不能因此认定其失职;三是其积极配合公司
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进行自查。综
上,宋阳春请求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李香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对本职工作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公司经营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失职、失查的情形;二是
从公司岗位设置来看,其作为财务总监不负责公司的资金收付及资金管理,且本
次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路径极为隐蔽,仅有公司董事长及资金总监知情和具
体实施,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其他董监高人员以及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均不知情,
其在职责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审慎核查义务,但仍无法发现该情况从而导致定期报
告披露不准确,确属情有可原,不能因此认定其失职;三是其对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积极参与整改。综上,李香请求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宋阳春、李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财务总
监的职责与资金进出密切相关,其对资金占用事项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两人未
能履行注意义务,及时发现资金占用,存在重大过失。二是关联方资金占用虽然
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两人基于其职责积极履职仍可以发现,因此不能作为免责
事由。三是宋阳春、李香提出其积极配合、参与核查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等陈述、申辩意见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行政责任的理由,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
其在资金占用事项中所起的作用及事情发生后公司的整改情况等因素从轻处罚。
    综上,宋阳春、李香对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过失,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
明其已勤勉尽责,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
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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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01

处罚对象:

刘菁,卢春泉,周贤海,宋阳春,宗永进,李香,王建明,王诚,董清良,许光明,许良虎,边慧娟,郜翀,钟洁,陈魏新,韦敏,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1-12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3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周贤海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3号),内容均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1月27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1]11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贤海、宋阳春、李香、王诚、韦敏、陈魏新、边慧娟、宗永进、郜翀、王建明、卢春泉、许光明、许良虎、董清良、钟洁、刘菁: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或公司)、周贤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自鼎胜新材2018年4月18日上市以来,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实业)一直为鼎胜新材控股股东,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贤海同为鼎胜实业实际控制人。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轻合金)为鼎胜实业全资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旭美)为杭州轻合金全资子公司即鼎胜实业二级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左岸)为鼎胜实业全资子公司。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自鼎胜新材上市以来,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经查,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鼎胜新材及其子公司杭州鼎胜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杭州鼎福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预付货款、设备款、借款和内部转款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杭州蓝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基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华景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镇江市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对鼎胜新材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2018年鼎胜实业及其子公司杭州轻合金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9,300万元,当年归还4,300万元,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2019年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杭州左岸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25,000万元,当年归还20,000万元,期末余额为10,000万元。2020年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杭州左岸全年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52,535万元,当年归还57,535万元,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鼎胜实业子公司杭州旭美累计占用鼎胜新材资金38,0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均已归还。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鼎胜新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周贤海、时任财务总监宋阳春、财务总监李香、董秘王诚为鼎胜新材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魏新、边慧娟、宗永进、郜翀、王建明、卢春泉、许光明、许良虎、董清良、钟洁、刘菁,签字并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鼎胜新材资金总监韦敏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并故意隐瞒公司实际资金流向,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贤海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鼎胜新材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鼎胜新材定期报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王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陈魏新、边慧娟、宗永进、郜翀、王建明、卢春泉、许光明、许良虎、董清良、钟洁、刘菁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鼎胜新材: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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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7-21

处罚对象:

周贤海,宋阳春,李香,王诚,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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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84 号
───────────────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鼎胜新
材, A 股证券代码: 603876;
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周贤海,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2-
王诚,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李香,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宋阳春,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29 日,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与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上述公告显示, 2020 年度,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鼎胜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拆借款 52,535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9%,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有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1,858.36
万元未能收回,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 2021 年
1-3 月,公司继续新增拆借款 38,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9.97%。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20 年内部
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的说明。上述拆借款本金
及利息已于 2021 年 4 月全部收回。
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
金拆借, 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与控股股东鼎胜
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鼎胜集团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3-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
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周贤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未能规范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行为, 未能积极监督并确保公
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
任。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人员和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李香、宋阳春作为公
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
也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 周贤海作为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 上述占用资金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
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
东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 4-
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贤海,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王诚,时任财务总监李香、宋阳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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