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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6038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8376.67 23.311
2023-12-31 1 其他 2 8376.67 23.311
2 基金 14 149.82 0.417
2023-09-30 1 其他 2 8376.67 23.311
2023-06-30 1 其他 2 6649.95 18.506
2 基金 11 136.33 0.379
2023-03-31 1 其他 2 6899.95 19.2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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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5 4.10 4.05 1.23 122.00 500.2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3-08-14 8.87 9.24 -4.00 120.00 1064.4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3-08-11 8.80 9.03 -2.55 180.00 1584.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3-08-09 8.50 8.89 -4.39 200.00 170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3-07-10 7.00 7.49 -6.54 583.44 4084.1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0 7.00 7.49 -6.54 98.00 686.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悦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伟达,朱水宝,陈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悦科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翔,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永悦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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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9

处罚对象:

徐伟达,朱水宝,陈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公告编号: 2024-02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9 号)。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07 号)。 因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陈翔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2024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两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3-056、 2024-023)。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朱水宝、徐伟达: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陈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一)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情
况
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主营
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 2023 年 5 月至 8 月,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
商引资治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包括落地农业植
保无人机融资租赁业务。
2023 年 8 月 27 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智能和平舆
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
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
合同总金额 3 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以下四
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一是《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完毕;二是
永悦智能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农业未来 8
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畅达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
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畅达委托永悦智能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运营
公司的经营活动;三是平舆畅达就统防统治业务订单设立完成专项账户;四是永
悦智能收到《销售合同》项下平舆畅达应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 20%,即
6,000 万元。
2023 年 9 月 14 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
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
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二)永悦科技信息披露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
能与平舆畅达于 8 月 27 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
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 3 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1 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80%等内容。公
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
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
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
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
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
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
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我局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 3 亿元,
占公司 2022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
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
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
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
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
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
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
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一)永悦科技的关联人情况
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以来,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以来,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技董事长。案涉期间,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
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鸿堂)、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鸿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3 月 18-24 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 2,645.70 万元, 3 月 18-30 日南京协胜陆续
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 2023 年 1 月 20 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
向山东鸿图转入 985 万元; 2023 年 3 月 14 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
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 3,000 万元,江苏微米
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 3 月 14-15 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以
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 2022 年 3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3.36%,达
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
露。
(三)永悦科技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 2022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2,645.70 万元,当年归还本金
350 万元,年末余额为 2,295.70 万元; 2023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3,985 万元,当
年归还本金 2.446.90 万元,年末余额为 3,833.8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 2022 年半年报、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
产的 4.88%、 5.20%、 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
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 2022 年半
年报、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我局认为,永悦科技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其未能
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和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撑
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总经理徐伟达承担永悦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理应
全面、审慎履职,其在审批永悦科技采购及付款申请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
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虽在调
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无其
他证据,以上三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前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翔组织实施了对永悦科技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
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 针对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
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四
百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
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翔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
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
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为中国证监
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
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永悦科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0-30

处罚对象:

陈翔,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53 号
────────────────────────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陈翔,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2-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永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93
号)查明的事实和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
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华英)持有 62,159,5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7%。 2023 年 1 月 8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公
司向其征询确认后才告知并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
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延期披露逾
3 个月。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8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3-
才进行披露。 陈翔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
务的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冻结披露不及时负有主
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2.1.3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江苏华英及陈翔回复异议称,控股股东股权
被司法冻结事发突然,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
后续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是因为公司相关业务正处
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出于维护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利益及维护当
地营商环境的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 17.17%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披露不及
时,违规事实清楚,且已经由警示函查明并认定,损害了投资者
知情权。责任人所称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发展及当地营商环境的考
量,并非逾期披露重大事项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4-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永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
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7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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