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号
───────────────
关于对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宝盈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聚惠(深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宝盈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聚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
-2-
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5月11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前海粤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前海粤资持有公
司股份7,535,742股,占股本总额的5.26%。2021年8月31日,
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前海粤资于2021年5月11日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披露不
准确和未将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其拥有的权益等情形。2021年9
月11日,前海粤资披露修订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其与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宝盈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量
化)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截至2021年5月10日,合计持股
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41%。
经监管督促,2021年10月26日,公司再次披露监管工作
函回复公告称,鉴于前海粤资和聚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聚惠)相关控制人系姐妹关系,前海粤资与深圳
聚惠构成一致行动情形,由于前海粤资对相关法规理解不到位,
造成前次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相关股东同日披露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二次修订稿,前海粤资、宝盈量化、深圳聚惠为
一致行动人,其在合诚股份持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公告显示,公
司股东前海粤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宝盈量化、深圳聚惠于2020年
8月25日合计持股占比5.016%,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但其未
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5月11日,
-3-
前海粤资首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未准确、完整披露一
致行动人及其所持股份,当日前海粤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宝盈量
化、深圳聚惠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392,882股,占股份总额的
6.558%。截至2021年8月12日,深圳聚惠控股股东将全部股份
转让,深圳聚惠与前海粤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宝盈量化已不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前海粤资和宝盈量化合计持股5.415%,深圳聚惠
持股3.230%。
前海粤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宝盈量化、深圳聚惠作为公司股
东,在合计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未停止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也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所持
股份比例增加1%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东直至
合计持股超过6.558%、一致行动关系已不存在后,才对前期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出修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期权益变动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完整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
情况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
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相关股东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4-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
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盈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聚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