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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科技(6039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23282.03 0 5.83 25.24 0
2024-04-29 23480.46 543.55 5.83 25.24 0
2024-04-26 23644.23 391.50 5.83 24.78 0
2024-04-25 23810.41 302.31 7.01 29.58 1.16
2024-04-24 23886.39 380.96 5.85 24.28 0
2024-04-23 23784.83 164.38 5.85 23.69 0
2024-04-22 24024.43 287.58 7.80 30.11 1.97
2024-04-19 24598.99 354.72 5.92 24.27 0.09
2024-04-18 24917.72 363.84 5.83 24.8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1777.38 24.021
2 QFII 2 334.91 0.683
2025-06-30 1 其他 3 13000.52 26.515
2025-03-31 1 其他 4 13255.41 27.035
2024-12-31 1 其他 3 13000.52 26.515
2024-09-30 1 其他 2 15606.44 31.8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23 5.23 5.24 -0.19 31.65 165.53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二街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3.85 4.25 -9.41 32.90 126.67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27 3.67 4.05 -9.38 30.00 110.1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205 3.16 3.08 2.60 40.00 126.4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1 2.62 2.90 -9.66 45.00 117.9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118 2.77 2.77 0 50.00 138.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虞兰剑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海荣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王伟)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伟
公告日期 2025-05-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百利:百利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伟,王海荣,虞兰剑,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虞兰剑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97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166127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当事人:
虞兰剑
,男,
1970年10月出生,
时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百利
或公司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
ST
百利
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
出借给第三方
。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
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
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兰剑
作为公司副总裁,并任ST百利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是该子公司
预付款项合同审批和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决定人
,
未识别
支付
大额
预付款项后对方未供货的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未勤勉尽责,
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虞兰剑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
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
2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97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16600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当事人: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百利
或公司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百利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ST
百利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
ST
百利
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
出借给第三方
。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
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
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王海荣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97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16681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当事人:
王海荣
,男,
1969
年10月出生,
时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住址
:河北省廊坊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百利
或公司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
ST
百利
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
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
出借给第三方
。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
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
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海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安排资金占用事项,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海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组织者和指使者,将公司上述预付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出借第三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海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400万元。
  
鉴于
王海荣的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荣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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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王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王伟)
     当事人:王伟,男,1980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利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ST百利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伟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主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6月5日

ST百利:百利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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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31

处罚对象:

王伟,王海荣,虞兰剑,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 百利公告编号:2025-040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百利”)及实
际控制人王海荣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32024016 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4017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5]3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
完毕,经查明,ST 百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事实如下:
(一)ST 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ST 百利及其子公司与七家供应商签订合同
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 19,191 万元,用于公司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七家供
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 ST 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
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和其他指定账户。王海荣在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等收到预付款项后,
将预付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王海荣涉嫌资金占用共计
19,19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
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二)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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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22 年度累计发生额 7,260 万
元,期末余额 7,260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1.01%;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 9,631 万元,期末余额 16,891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
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25.62%;2023 年度累计发生额 11,931 万元,期末余额 19,191
万元,占 ST 百利 2023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5.54%。
ST 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海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安排资金占用事项,未勤勉尽责,对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
王海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组织者和指使者,将公司上述预
付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出借第三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副总裁王伟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部分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勤勉尽责,对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虞兰剑作为公司副总裁,并任 ST 百利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该子公司预付款项合同审批和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决定
人,未识别大额预付款项已支付但并无供货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有针对性地采
取管控措施,未勤勉尽责,对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
第2页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
职情况等,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0 万元。
(2)对王海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60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罚款 2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 400 万元。
(3)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4)对虞兰剑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0 万元。
鉴于王海荣的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海荣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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