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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股份(6050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542.71 11.411
2 QFII 1 58.81 0.435
2025-06-30 1 其他 3 1740.00 12.870
2 QFII 1 52.63 0.389
3 基金 3 0.06 不足0.001
2025-03-31 1 其他 4 1789.32 13.235
2024-12-31 1 其他 4 1740.20 12.871
2 基金 33 90.42 0.669
2024-09-30 1 其他 4 1822.49 13.48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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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05 20.78 23.72 -12.39 14.43 299.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19.12 23.36 -18.15 32.00 611.8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19.12 23.36 -18.15 16.25 310.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19.12 23.36 -18.15 17.00 325.0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19.12 23.36 -18.15 11.15 213.19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17 18.25 21.24 -14.08 18.00 328.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7 18.25 21.24 -14.08 15.00 273.7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17 18.25 21.24 -14.08 15.00 273.75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17 18.25 21.24 -14.08 30.00 547.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浐灞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受到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受到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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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0

处罚对象: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因违反广告法被原登记机关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处以 35,000.00 元罚款。
2020 年 7 月,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出具 《证明》 : 2018
年 7 月 20 日,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
用语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而被
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卤工处字[2018]第 11 号),处以 35,000 元罚
款。鉴于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卤工处字[2018]第
11 号)后,及时向我局缴纳了上述罚款,并且及时改正了相关违规行为,本局
认为,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上述被处罚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之外,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前身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一直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存在其他任何因违反国家有
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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