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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6880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0 160991.27 9093.90 5.13 167.69 0.02
2026-04-17 161675.48 13654.76 5.43 179.05 0.31
2026-04-16 163384.29 9041.19 5.15 160.27 0.02
2026-04-15 161035.02 8535.76 5.25 161.60 0.03
2026-04-14 159645.52 7439.83 5.45 175.35 0.22
2026-04-13 160243.45 6070.15 5.24 160.10 0.38
2026-04-10 161476.33 7852.94 5.03 153.06 0.18
2026-04-09 162529.07 5400.19 4.86 140.67 0.03
2026-04-08 167324.17 4975.18 4.83 140.07 0
2026-04-07 168476.57 6397.50 4.86 135.18 0.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4 213.07 0.298
2025-12-31 1 其他 8 27446.22 38.407
2 基金 260 6159.60 8.619
2025-09-30 1 其他 9 27954.92 39.119
2 基金 11 1012.04 1.416
2025-06-30 1 基金 265 8076.37 17.366
2 其他 11 5517.52 11.864
2025-03-31 1 其他 6 8289.67 17.824
2 基金 23 2459.61 5.2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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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23 31.50 31.16 1.09 154.36 4862.2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614 27.32 27.32 0 72.00 1967.0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325 27.41 27.41 0 9.43 258.4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320 30.17 30.17 0 66.49 2006.08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320 30.17 30.17 0 163.48 4932.12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320 30.17 30.17 0 30.87 931.3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容百科技: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容百科技: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白厚善、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媛,白厚善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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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1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公告编号:2026-03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22026004 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
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1 号)。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白厚善,男,1964 年 9 月出生,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
俞济芸,男,1985 年 7 月出生,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住所:北京市通州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容百科技重大合同公告误导性陈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1页
称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
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
金额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
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 亿元合同
总金额是公告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
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
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
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
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
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
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
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际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
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
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更正信息的故意,也
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跟风炒作的动机。
第二,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均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并辅以风险提示,未对
重要事实不予披露,在整体上已尽可能予以客观陈述、充分披露风险。
第2页
一是公告披露总销售金额是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告
中使用的‘超’字本身即表达案涉公告披露的金额系预测性的范围。该预计总销
售金额具有充分的合同及事实依据,并经交易对方确认,具有合理性,行业权威
机构的独立测算结果亦予佐证,且公告‘相关风险提示’部分已经对该测算结果
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二是采购量‘预计 305 万吨’源于合同记载的预测需求量合计数。‘70%’
的最低采购比例涉及核心商业秘密。《合作协议》约定容百科技应当保障 1.3 倍
的产能供应系数,‘305 万吨’在最低采购比例 70%下限与 130%产能保障上限
之间,更能完整反映合作规模,符合商业惯例,且公告以‘预计’及‘以后续合
同为准’等表述已经充分揭示了该采购量的预估与待履行性质。
三是供货期限‘至 2031 年’的表述直接引用自合同原文,协议双方已经对
2031 年 70 万吨的采购需求安排达成一致,双方将按约履行。
四是公告已通过风险提示方式对‘综合竞争力要求’的核心风险实质进行披
露,未遮蔽协议的核心内容与主要风险。交易对手方已经依据协议下单采购,表
明容百科技符合综合竞争力要求。
第三,案涉公告未对投资者及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公告在收盘后发布,
公司股票在公告发布后停牌,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回复问询函进行补充
说明暨风险提示。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共同构成了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
复牌后股价未出现因公告表述引发的异常波动。
第四,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与同类案件相比,
本案处罚偏重。
白厚善还提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积极组织公司内部对案涉公告的表述进
行多次讨论,公告因发布时限紧张未经其审批签发,属于程序瑕疵,并非其个人
过错或失职。
综上,当事人申请免除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第一,案涉公告有关‘供应预计 305 万吨’‘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等
表述具有误导性,当事人未能审慎确定公告相关的表述,存在过错:
一是《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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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305 万吨预测需求量包含 2031 年 70 万吨,但公告未将该 70 万吨区分说
明,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双方就该 70 万吨采购需求达成一致并将按约履行的证据。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交易对手方的年最低采购量订单不低于预测需求量
的 70%,公告中未披露该采购下限。
三是《合作协议》约定,合同履行需满足‘综合竞争力’这一前置条件,公
司能否在约定期限内满足该条件,对合同的整体履行具有重要影响,但公告未予
披露。
四是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低于 70%’的最低采购比例系商业秘密,
即使当事人认为属于商业秘密,公司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内部程序。
五是该协议实际未约定总销售金额。公告未说明‘1200 亿元’系公司测算
所得,也未披露测算过程,且公司测算所依据的采购总量、原材料价格、计价公
式等均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未来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风险,
2026 年产品销售商务条件已确定,但双方未约定 2027 年及以后的商务条件。此
外未有证据证实交易对方对该总销售金额予以确认。
六是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未结合《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充分揭示采购总量、
总销售金额测算依据以及‘综合竞争力’等不确定性风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
提供的磷酸铁锂订单只能证实《合作协议》部分履行,而该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能
否整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相互独立,均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公司在公告后召开的投资者交流会并非法定信息披露形式。
第三,当事人白厚善有关勤勉尽责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 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长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规定,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认识到上述公告披露内容具有误导
性。在案证据证实,其参与公告审核会议并决策公告主要内容,未能勤勉尽责,
导致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第四,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
第4页
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宁波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1 日
第5页

容百科技: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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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0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4 号
────────────────────────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容百科
技,A股证券代码:688005;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俞济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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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6 年 1 月 9 日,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者公司)
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签订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
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
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
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 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
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
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
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
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
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作协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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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
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
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
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
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
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合作协议》具备商业背景和完整的决策链,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主观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故意。
第3页
二是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相关数据测
算上具有合理性,“预计”“超”等表述已表明为预测数值,且已
进行风险提示。未披露 70%的最低采购量,系保护商业秘密暂缓
或豁免披露。案涉公告引用“至 2031 年”符合双方合作的实际
商业惯例,综合竞争力条款系一般性格式条款,且通过问询函回
复公告进行补充说明,与案涉公告构成完整披露整体。
三是案涉公告未对投资者及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案涉公
告发布后,公司主动通过召开投资人交流会、申请停牌、回复问
询等方式进行澄清,未产生误导性后果。
四是案涉公告发布前,白厚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
实际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案涉公告主要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团队
起草、编制。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合作协议》内容,可
能导致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构成误
导性陈述,上述违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违规事项负责,有关责任人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公告予以审慎核查确保披露完整、准确,应当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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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超 1200 亿元”系公司根据公告发布时点碳酸锂价格
和订单总量自行计算,未考虑碳酸锂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明显
缺乏合理商业逻辑,“预计”“超”相关表述并不能明确表明其预
测属性,相关风险提示仅为一般性风险提示,未明确、充分说明
计算依据、价格波动等风险,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未披露最低采购量适用暂
缓、豁免披露的有关规定,且 2031 年不属于合同约定期限,不
受协议约束,公司将该年份相关数据纳入披露范围且未作任何区
分说明,充分表明公告相关表述不具备合同基础。综合竞争力条
款为交易对方主观动态标准,对公司是否持续实现销售具有重大
影响,公告中未披露该条款,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后续合同履行风
险判断,且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相互独立,每份公告均需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综上,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上
述相关描述具备事实及合同基础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此外,公
司相关公告披露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发布
澄清公告、申请停牌、回复问询等系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违规
责任。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俞济芸作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参与公告的起草、
讨论并发布,上述人员未提供实质、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第5页
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白厚善,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济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第6页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10 日
第7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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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10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915                              分类发布机构宁波证监局发文日期                              1775798136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当事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白厚善
,男,
1964
年
9
月出生,
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
  
俞济芸
,
男,
1985
年
7
月出生,
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
北京市通州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容百科技重大合同公告误导性陈述一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
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
合作协议
》
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
1200
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
,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更正信息的故意,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跟风炒作的动机。
  
第二,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均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并辅以风险提示,未对重要事实不予披露,在整体上已尽可能予以客观陈述、充分披露风险。
  
一是公告披露总销售金额是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格式指引要求,
公告中使用的“超”字本身即表达案涉公告披露的金额系预测性的范围
。该预计总销售金额具有充分的合同及事实依据,并经交易对方确认,具有合理性,行业权威机构的独立测算结果亦予佐证,且
公告“相关风险提示”
部分已经对该测算结果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二是采购量“预计
305
万吨”源于合同记载的预测需求量合计数。“
70%
”的最低采购比例涉及核心商业秘密。《合作协议》约定容百科技应当保障
1.3
倍的产能供应系数,“
305
万吨”在最低采购比例
70%
下限与
130%
产能保障上限之间,更能完整反映合作规模,符合商业惯例,且公告以“预计”及“以后续合同为准”等表述已经充分揭示了该采购量的预估与待履行性质。
  
三是供货期限“至
2031
年”的表述直接引用自合同原文,协议双方已经对
2031
年
70
万吨的采购需求安排达成一致,双方将按约履行。
  
四是公告已通过风险提示方式对“综合竞争力要求”的核心风险实质进行披露,未遮蔽协议的核心内容与主要风险。交易对手方已经依据协议
下单采购,表明容百科技符合综合竞争力要求。
  
第三,案涉公告未对投资者及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公告在收盘后发布,公司股票在公告发布后停牌,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回复问询函进行补充说明暨风险提示。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共同构成了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复牌后股价未出现因公告表述引发的异常波动。
  
第四,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与同类案件相比,本案处罚偏重。
  
白厚善还提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
积极组织公司
内部
对案涉公告的表述进行多次讨论,公告
因
发布时限紧张
未经其审批签发
,
属于程序瑕疵,
并非
其
个人过错或失职
。
  
综上,当事人申请免除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第一,案涉公告有关“供应预计
305
万吨
”“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
”等表述具有误导性,当事人未能审慎确定公告相关的表述,存在过错:
  
一是
《合作协议》
约定合作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
305
万吨预测需求量包含
2031
年
70
万吨,
但
公告
未将
该
70
万吨区分说明
,且当事人未能提供
双方就该
70
万吨采购需求达成一致并将按约履行的证据
。
  
二是
《合作协议》
约定
,
交易对手方
的
年最低采购量订单不低于预测需求量的
70%
,公告中未披露该采购下限
。
  
三是
《合作协议》
约定,合同履行需满足
“综合竞争力”这一前置条件,公司
能否在约定期限内满足该条件
,
对合同的
整体
履行具有重要影响
,但公告未予披露
。
  
四是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不低于
70%
”的最低采购比例系商业秘密,即使当事人认为属于商业秘密,公司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内部程序
。
  
五是
该协议实际未约定总销售金额。公告未说明“
1200
亿元
”系公司测算所得,也未披露测算过程,且公司测算所依据的
采购总量、原材料
价格、计价公式等均
具
有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
问询函回复公告,
未来
原材料价格
存在波动风险
,
2
026
年产品销售商务条件已确定
,
但双方未约定
2027
年及以后的商务条件。
此外,
未有
证据证实
交易对方对该总销售金额予以确认
。
  
六是
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未结合《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充分揭示采购总量、总销售金额测算依据以及“综合竞争力”等不确定性风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供的磷酸铁锂订单只能证实
《合作协议》
部分履行,而该协议
在
约定期限内能否整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
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
公告
相互独立
,均
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
公司
在公告后
召开
的
投资者交流会
并非
法定信息披露形式。
  
第三,当事人白厚善有关勤勉尽责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
2025
〕
18
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规定,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认识到上述公告披露内容具有误导性。在案证据证实,其参与公告审核会议并决策公告主要内容,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
  
第
四
,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
对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
对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10
日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07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公告编号:2026-00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22026004 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
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重大合同公
告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容
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
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
第1页
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
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 “1200 亿元合
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
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
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
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
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
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
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
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
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
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2页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7 日
第3页

容百科技: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白厚善、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1

处罚对象:

张媛,白厚善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76 号
───────────────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
际控制人;
张 媛,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27 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媛等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举行的“2021 中期策略会”相关投资者交流会活动。 投资者
交流会活动由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主持, 到场机构包括证券
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外部参与方
共 100 余家。
交流会上, 公司总裁助理兼正极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在做
“关于高镍行业趋势及公司近期发展”主题报告时指出,公司下
游需求旺盛, 第二季度以来公司维持现有产能满产、已披露的新
增产能陆续投产,公司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业绩超预期。在互动
环节涉及前驱体产能规划话题时, 公司前驱体事业部总经理回答
称, 公司前驱体业务板块经营状况发生好转,不仅多晶前驱体销
量显著增长,而且单晶前驱体出货量也已经达到 500 吨左右。 公
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补充说明表示, 今年开始公司
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 第二季度将
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会达到更好状态。本次交流
会活动引起媒体广泛报道和转载,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股票价
格于 5 月 28 日上涨 19.99%,于 5 月 31 日上涨 18.94%并触及异
常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的产能建设进展、 实际投产及产量情况,属于投资-3-
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业
绩预期具有直接影响。同时, 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属于对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信息。上
述相关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关人员在小
范围的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有关产能建设、 实际投产及产量等重
大信息,并做出公司主要业务未来业绩超预期的预测,公司股票
价格随后发生异常波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
求, 影响恶劣。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是本次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主要参
与人、实施者,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和公司投资
者交流会现场主持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
作, 在重大信息对外发布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相关
重要事项在未公告的情形下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
对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4-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称,其不是本次事件中
“业绩超预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仅对公司前驱体等局
部业务业绩作了欠审慎的评述和分析,发言的主旨是对行业趋
势、格局和公司地位进行分析,并非有意披露公司该部分业务的
业绩或进行业绩预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其
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规性要求、事中及时提醒张媛适当
控制报告人的信息披露尺度及注意发言时间、事后积极主动并亲
自布置检讨、纠正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
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其对相关事件仅负有领导(间接的)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称,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未披露欠
公平性的敏感信息, 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实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
件的情况,属于较轻微的过失性错误。 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
出了合规性要求、 事中未直接阐述有违信息披露原则的重大信
息、事后积极配合监管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在交流活动中直
接透露表示,今年开始公司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
开始扭亏为盈,第二季度将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
会达到更好状态。而前驱体业务是公司两大核心业务之一,受到
投资者高度关注。 白厚善透露的上述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5-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所称其不是本次活动中
主要敏感信息披露人,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二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
人,应当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 在重大信息对
外发布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同时,作为本次交流会活
动的主持人, 张媛理应及时提醒和阻止相关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
的发生,但其疏于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对公司多名工作
人员在小范围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这一信息披露
不公平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
提出的其未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直接披露敏感信息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信息披
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勤
勉尽责,不能以无主观故意、 缺乏信息披露经验作为减免责任的
理由。
四是有关责任人称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合规性要求、
事中及时提醒、 事后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发布异动及风险提示公
告、回复问询函内容等,均属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尽职责,
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
所决定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
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引以为
戒,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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