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公告编号:2026-03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22026004 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
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1 号)。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白厚善,男,1964 年 9 月出生,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
俞济芸,男,1985 年 7 月出生,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住所:北京市通州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容百科技重大合同公告误导性陈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1页
称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
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
金额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
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 亿元合同
总金额是公告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
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
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
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
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
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
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
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际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
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
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更正信息的故意,也
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跟风炒作的动机。
第二,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均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并辅以风险提示,未对
重要事实不予披露,在整体上已尽可能予以客观陈述、充分披露风险。
第2页
一是公告披露总销售金额是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告
中使用的‘超’字本身即表达案涉公告披露的金额系预测性的范围。该预计总销
售金额具有充分的合同及事实依据,并经交易对方确认,具有合理性,行业权威
机构的独立测算结果亦予佐证,且公告‘相关风险提示’部分已经对该测算结果
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二是采购量‘预计 305 万吨’源于合同记载的预测需求量合计数。‘70%’
的最低采购比例涉及核心商业秘密。《合作协议》约定容百科技应当保障 1.3 倍
的产能供应系数,‘305 万吨’在最低采购比例 70%下限与 130%产能保障上限
之间,更能完整反映合作规模,符合商业惯例,且公告以‘预计’及‘以后续合
同为准’等表述已经充分揭示了该采购量的预估与待履行性质。
三是供货期限‘至 2031 年’的表述直接引用自合同原文,协议双方已经对
2031 年 70 万吨的采购需求安排达成一致,双方将按约履行。
四是公告已通过风险提示方式对‘综合竞争力要求’的核心风险实质进行披
露,未遮蔽协议的核心内容与主要风险。交易对手方已经依据协议下单采购,表
明容百科技符合综合竞争力要求。
第三,案涉公告未对投资者及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公告在收盘后发布,
公司股票在公告发布后停牌,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回复问询函进行补充
说明暨风险提示。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共同构成了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
复牌后股价未出现因公告表述引发的异常波动。
第四,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与同类案件相比,
本案处罚偏重。
白厚善还提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积极组织公司内部对案涉公告的表述进
行多次讨论,公告因发布时限紧张未经其审批签发,属于程序瑕疵,并非其个人
过错或失职。
综上,当事人申请免除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第一,案涉公告有关‘供应预计 305 万吨’‘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等
表述具有误导性,当事人未能审慎确定公告相关的表述,存在过错:
一是《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第3页
日止,305 万吨预测需求量包含 2031 年 70 万吨,但公告未将该 70 万吨区分说
明,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双方就该 70 万吨采购需求达成一致并将按约履行的证据。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交易对手方的年最低采购量订单不低于预测需求量
的 70%,公告中未披露该采购下限。
三是《合作协议》约定,合同履行需满足‘综合竞争力’这一前置条件,公
司能否在约定期限内满足该条件,对合同的整体履行具有重要影响,但公告未予
披露。
四是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低于 70%’的最低采购比例系商业秘密,
即使当事人认为属于商业秘密,公司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内部程序。
五是该协议实际未约定总销售金额。公告未说明‘1200 亿元’系公司测算
所得,也未披露测算过程,且公司测算所依据的采购总量、原材料价格、计价公
式等均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未来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风险,
2026 年产品销售商务条件已确定,但双方未约定 2027 年及以后的商务条件。此
外未有证据证实交易对方对该总销售金额予以确认。
六是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未结合《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充分揭示采购总量、
总销售金额测算依据以及‘综合竞争力’等不确定性风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
提供的磷酸铁锂订单只能证实《合作协议》部分履行,而该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能
否整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相互独立,均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公司在公告后召开的投资者交流会并非法定信息披露形式。
第三,当事人白厚善有关勤勉尽责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 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长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规定,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认识到上述公告披露内容具有误导
性。在案证据证实,其参与公告审核会议并决策公告主要内容,未能勤勉尽责,
导致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第四,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
第4页
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宁波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1 日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