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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达膜(6881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9822.08 1164.02 0 0 0
2024-04-29 9520.58 247.65 0 0 0
2024-04-26 9598.31 215.91 0 0 0
2024-04-25 9808.06 275.89 0 0 0
2024-04-24 9896.51 89.66 0 0 0
2024-04-23 9969.65 101.80 0 0 0
2024-04-22 9962.52 199.11 0 0 0
2024-04-19 9939.92 285.04 0 0 0
2024-04-18 10024.16 279.86 0 0 0
2024-04-17 9979.72 396.6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23495.98 70.373
2 基金 2 30.28 0.091
2023-12-31 1 其他 4 23859.37 71.461
2 基金 19 175.63 0.526
3 券商 1 99.21 0.297
2023-09-30 1 其他 4 23859.37 71.461
2023-06-30 1 其他 5 23859.83 71.462
2 基金 10 85.81 0.257
2023-03-31 1 其他 4 23859.37 71.4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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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6-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撤销对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
发文单位 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4号】
发文单位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45号】
发文单位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95号】
发文单位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58号】
发文单位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对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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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6-01

处罚对象:

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公司设施出口COD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撤销原因:2019年6月,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因本案发现新证据证实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及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系第三方施工原因造成,且经复查情况属实,因此决定予以撤销。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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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19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环保处罚相关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子公司名称处罚的内容及原因后续进展主管部门性质认定1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6)06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万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巨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120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出水口总氮在线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已完成整改。
3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219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总磷、总氮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4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6)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6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公司设施出口COD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现新证据,拟撤销该处罚决定,正在进一步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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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对七起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详见“第十一节”之“三、(一)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要诉讼和仲裁事项”),具体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决定书及主要内容诉讼阶段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4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27,280元。二审2《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4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二审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9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461,676元。二审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58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674,844元。二审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615,000元。二审6《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60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85,909元。二审7《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城管法刑罚【2018】3-2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未达到满负荷运行,近期出水超标等情况,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被处罚款500,000元。一审(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但报告期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4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1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
2)2018年6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连罚字(2018)01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9,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2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1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均已被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撤销。
3)2018年2月28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2018)4号】,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排放污水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责令整改、罚款100,000元。
2019年3月10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辽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8]第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
4)2017年3月1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04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54.0496万。
2017年5月17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16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2.098万。
2018年5月26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017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污染物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30万。
2019年3月10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7]第4号)、(东环罚字[2017]第016号)、(东环罚字[2018]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4)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已出具说明,上述涉及行政处罚的子公司的相关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水污染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在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就上述处罚事项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行为未对发行人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内部规范运营管理制度,对下属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从严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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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19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环保处罚相关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子公司名称处罚的内容及原因后续进展主管部门性质认定1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6)06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万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巨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120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出水口总氮在线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已完成整改。
3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219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总磷、总氮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4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6)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6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公司设施出口COD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现新证据,拟撤销该处罚决定,正在进一步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78
调查。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对七起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详见“第十一节”之“三、(一)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要诉讼和仲裁事项”),具体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决定书及主要内容诉讼阶段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4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27,280元。二审2《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4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二审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9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461,676元。二审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58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674,844元。二审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615,000元。二审6《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60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85,909元。二审7《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城管法刑罚【2018】3-2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未达到满负荷运行,近期出水超标等情况,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被处罚款500,000元。一审(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但报告期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4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1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
2)2018年6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连罚字(2018)01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9,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2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1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均已被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撤销。
3)2018年2月28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2018)4号】,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排放污水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责令整改、罚款100,000元。
2019年3月10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辽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8]第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
4)2017年3月1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04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54.0496万。
2017年5月17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16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2.098万。
2018年5月26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017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污染物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30万。
2019年3月10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7]第4号)、(东环罚字[2017]第016号)、(东环罚字[2018]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4)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已出具说明,上述涉及行政处罚的子公司的相关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水污染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在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就上述处罚事项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行为未对发行人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内部规范运营管理制度,对下属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从严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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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19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环保处罚相关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子公司名称处罚的内容及原因后续进展主管部门性质认定1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6)06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万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巨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120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出水口总氮在线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已完成整改。
3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219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总磷、总氮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4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6)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6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公司设施出口COD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现新证据,拟撤销该处罚决定,正在进一步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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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对七起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详见“第十一节”之“三、(一)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要诉讼和仲裁事项”),具体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决定书及主要内容诉讼阶段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4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27,280元。二审2《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4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二审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9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461,676元。二审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58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674,844元。二审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615,000元。二审6《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60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85,909元。二审7《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城管法刑罚【2018】3-2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未达到满负荷运行,近期出水超标等情况,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被处罚款500,000元。一审(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但报告期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4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1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
2)2018年6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连罚字(2018)01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9,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2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1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均已被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撤销。
3)2018年2月28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2018)4号】,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排放污水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责令整改、罚款100,000元。
2019年3月10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辽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8]第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
4)2017年3月1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04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54.0496万。
2017年5月17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16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2.098万。
2018年5月26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017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污染物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30万。
2019年3月10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7]第4号)、(东环罚字[2017]第016号)、(东环罚字[2018]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4)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已出具说明,上述涉及行政处罚的子公司的相关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水污染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在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就上述处罚事项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行为未对发行人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内部规范运营管理制度,对下属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从严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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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19

处罚对象:

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环保处罚相关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子公司名称处罚的内容及原因后续进展主管部门性质认定1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6)06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万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巨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120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出水口总氮在线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已完成整改。
3依据巨野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巨环罚字20190219SDSW号】,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总磷、总氮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4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6)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已支付罚款,并完成整改。
6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台环罚字(2018)175号】,漳州三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公司设施出口COD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现新证据,拟撤销该处罚决定,正在进一步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已整改完毕,不属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78
调查。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对七起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详见“第十一节”之“三、(一)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要诉讼和仲裁事项”),具体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决定书及主要内容诉讼阶段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4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27,280元。二审2《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4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元。二审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95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461,676元。二审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158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674,844元。二审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49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615,000元。二审6《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360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885,909元。二审7《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城管法刑罚【2018】3-2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未达到满负荷运行,近期出水超标等情况,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被处罚款500,000元。一审(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但报告期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4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1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06号)。
2)2018年6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连罚字(2018)01号】,四平三达净水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29,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环复字[2019]2号】,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认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8]01号)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均已被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撤销。
3)2018年2月28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2018)4号】,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排放污水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责令整改、罚款100,000元。
2019年3月10日,东辽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辽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8]第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
4)2017年3月1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04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54.0496万。
2017年5月17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016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2.098万。
2018年5月26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017号】,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污染物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罚款30万。
2019年3月10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撤销对东丰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结论》决定撤销对东辽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东环罚字[2017]第4号)、(东环罚字[2017]第016号)、(东环罚字[2018]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为由于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出水水质波动;公司运行人员发现进水指标较高,及时报告上级并启动了应急预案,造成的影响较小。(4)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已出具说明,上述涉及行政处罚的子公司的相关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水污染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在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就上述处罚事项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行为未对发行人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内部规范运营管理制度,对下属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从严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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