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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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邦彦技术,A 股证
券代码:688132;
祝国胜,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韩萍,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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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未明确分级审批权限、2022 年至 2025 年实质性内部交
易未合并抵消、2023 年内部委托研发合并抵消不规范、2024 年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历史数据测算依据不充分、2025 年固定
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等情形。其中,实质性内部交易未合并抵消、
内部委托研发合并抵消不规范、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等事项
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调减利润总额
523.75 万元,占比 16.72%,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归母净利润)529.75 万元,占比 12.88%;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调增利润总额 335.09 万元,占比 205.77%,调增归母净利
润 335.09 万元,占比 20.77%;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
入 2,336.57 万元,占比 18.24%,调减营业成本 2,335.09 万元,
占比 40.73%;2024 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 2,546.74 万元,占比
11.73%,调减营业成本 2,405.8 万元,占比 29.63%;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 2,618.62 万元,占比 10.31%,调减营业
成本 2,477.68 万元,占比 25.18%;2024 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
入 2,856.85 万元,占比 8.24%,调减营业成本 2,855.36 万元,占
比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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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四条
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
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
第 5.1.3 条、第 9.4.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国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韩
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祝国胜回复无异议。韩萍提出已于
2023 年 11 月离职,任期内不涉及 2023 年年报至 2025 年三季报,
对案涉相关事项不知情、信息获取受限、长期休假等异议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涉及更正金额、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明确。韩萍作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任期内签署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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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
当对任期内相关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不能以不知情、长期休假为
由减免勤勉尽责义务。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韩萍对任期外公司违
规行为负责,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履职障碍,对相
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国胜、时
任财务总监韩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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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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