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东莞鸥哈希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1 月 10 日作出
东环违改字[2021]23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东环罚字[2021]4389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因根据广东正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东莞
鸥哈希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时,喷漆、搅拌废气排放口苯浓度超 0.54
倍、总 VOCs 浓度超 10 倍,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东莞鸥哈希立即整改并对东莞鸥哈希处以人
民币 15.00 万元的罚款。东莞鸥哈希已及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