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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洁环保(68833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12585.04 332.93 0 0 0
2025-12-02 12657.97 364.42 0 0 0
2025-12-01 12766.51 895.68 0 0 0
2025-11-28 12993.82 1669.42 0 0 0
2025-11-27 12579.49 611.10 0 0 0
2025-11-26 12251.52 799.74 0 0 0
2025-11-25 12027.20 530.66 0 0 0
2025-11-24 12017.57 646.38 0 0 0
2025-11-21 12599.16 406.01 0 0 0
2025-11-20 12802.74 356.31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491.15 16.828
2 基金 3 822.63 5.557
2025-06-30 1 其他 4 3192.24 21.564
2 基金 42 969.79 6.551
2025-03-31 1 其他 5 3672.36 24.807
2 基金 2 822.15 5.554
2024-12-31 1 其他 7 4530.20 30.602
2 基金 39 979.07 6.614
2024-09-30 1 其他 6 5071.24 34.257
2 基金 1 819.80 5.5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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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29 32.86 33.36 -1.50 20.00 657.2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6 27.38 27.80 -1.51 20.00 547.6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5 24.89 25.27 -1.50 20.00 497.8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25 12.14 14.24 -14.75 58.00 704.12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云岫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24 12.14 14.37 -15.52 41.30 501.3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云岫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24 12.14 14.37 -15.52 17.50 212.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云岫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24 12.14 14.37 -15.52 16.50 200.3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云岫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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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4

处罚对象:

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号              
                  
当事人: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创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27478T,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短线交易“复洁环保”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忠创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4年1月29日起,忠创基金为持有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洁环保)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忠创基金累计买入“复洁环保”987,204股,合计成交9,292,596.07元,累计卖出“复洁环保”177,576股,合计成交2,002,330.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复洁环保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忠创基金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
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4月14日

关于对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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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22

处罚对象:

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7 号
────────────────────────
关于对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4 年 3 月 30 日,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复洁环保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持股 5%以上
-2-
股东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创基金)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2,237,899 股,买入金额 25,442,434.21 元;忠创基金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177,576 股,卖出
金额 2,002,330.03 元。
综上,公司大股东忠创基金在 6 个月内买入后卖出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等有
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忠创基金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复洁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忠天创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3-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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