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对发行人单体一车间、单体二车间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发行人单体一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凤凰镇政府”)遂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凤凰镇政府经调查后认定,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6日,凤凰镇政府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凤法罚决字[2017]210074号)。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发行人已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的两次监测均达到相关标准,且发行人系初犯,凤凰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