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连云港市消防救援大队向衡所华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3号),因衡所华威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对其处以11000元罚款。衡所华威于2022年5月18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根据当时适用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次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