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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6885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4938.06 1858.92 0 0 0
2025-12-04 23507.94 646.51 0 0 0
2025-12-03 23830.74 554.97 0 0 0
2025-12-02 24572.00 668.19 0 0 0
2025-12-01 24511.17 1279.32 0 0 0
2025-11-28 24165.98 762.25 0 0 0
2025-11-27 24225.41 609.94 0 0 0
2025-11-26 24374.04 2478.65 0 0 0
2025-11-25 22836.10 1007.77 0 0 0
2025-11-24 22579.21 1669.3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186.57 9.276
2 基金 23 2157.67 6.281
2025-06-30 1 基金 142 3721.16 10.832
2 其他 4 3225.42 9.389
2025-03-31 1 其他 4 3229.09 10.432
2 基金 3 275.33 0.889
2024-12-31 1 其他 5 3256.34 10.520
2 基金 121 3080.71 9.953
2024-09-30 1 其他 2 1423.42 4.889
2 基金 3 806.57 2.77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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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18 26.48 25.71 2.99 12.50 331.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4 19.14 19.73 -2.99 104.50 2000.1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14 19.14 19.73 -2.99 78.37 1500.0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625 16.00 16.51 -3.09 125.00 20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624 16.51 17.03 -3.05 121.00 1997.7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612 17.23 17.77 -3.04 116.00 1998.6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汇宇制药:关于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兆
公告日期 2025-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兆
公告日期 2025-0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汇宇制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内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兆
公告日期 2021-08-03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江海关行政处罚(蓉关内(综)当违字[2021]0002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江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川汇宇药业科技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处罚(内经开税税简罚[2019]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川汇宇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汇宇制药:关于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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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21

处罚对象:

丁兆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9 号
────────────────────────
关于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丁兆,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8
年 11 月至今,丁兆担任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宇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丁某系丁兆父亲,严某系丁
兆母亲。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丁某、严某
分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汇宇制药”股票 142,212 股,
成交金额 2,813,063.78 元。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丁某、严某账户合计卖出“汇宇制药”股票 142,211 股,成
交金额 2,525,138.99 元。前述交易构成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丁兆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父亲
丁某、母亲严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6.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丁兆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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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6

处罚对象:

丁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当事人:丁兆,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丁兆短线交易汇宇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至今,丁兆担任汇宇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丁某系丁兆父亲,严某系丁兆母亲。2021年10月26日至2023年9月22日,丁某、严某分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汇宇制药”股票142,212股,成交金额2,813,063.78元。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11月1日,丁某、严某账户合计卖出“汇宇制药”股票142,211股,成交金额2,525,138.99元。前述交易构成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兆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父亲丁某、母亲严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丁兆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丁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汇宇制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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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01

处罚对象:

丁兆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宇制药”)收到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证监处罚字〔2024〕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相
关内容的意向书。现将相关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丁兆,男,198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汇宇制药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丁兆短线交易汇宇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11 月至今,丁兆担任汇宇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丁某系丁兆父亲,
严某系丁兆母亲。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丁某、严某分别使
用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汇宇制药”股票 142,212 股,成交金额 2,813,063.78
元。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丁某、严某账户合计卖出“汇宇制
药”股票 142,211 股,成交金额 2,525,138.99 元。前述交易构成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
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兆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父亲丁某、母亲严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丁兆违
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兆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
报批评的意向书》,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公司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丁兆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主要涉及丁兆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此类事项
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 日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江海关行政处罚(蓉关内(综)当违字[202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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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03

处罚对象: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江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蓉关内(综)当违字[2021]000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发行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11月23日,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向英国和斯洛伐克的药品检测实验室寄送药品进行检测共19次,对该19批货物,第三方物流公司低报价格以C类快件报关形式出口,发行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发行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货值合计约54.25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警告。

四川汇宇药业科技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处罚(内经开税税简罚[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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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2

处罚对象:

四川汇宇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汇宇药业科技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处罚;处罚事项: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处罚决定:罚款0.02万元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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