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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6885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5123.91 103.25 0 0 0
2024-04-29 5070.63 142.87 0 0 0
2024-04-26 5066.85 38.38 0 0 0
2024-04-25 5047.54 3.81 0 0 0
2024-04-24 5067.09 246.09 0 0 0
2024-04-23 4852.19 143.87 0 0 0
2024-04-22 4743.35 151.51 0 0 0
2024-04-19 4598.03 15.95 0 0 0
2024-04-18 4631.82 53.80 0 0 0
2024-04-17 4606.11 45.1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818.99 8.403
2023-12-31 1 其他 3 819.03 8.403
2 基金 15 142.74 1.465
2023-09-30 1 其他 4 1105.63 11.343
2 基金 1 2.82 0.029
2023-06-30 1 其他 2 1057.56 10.850
2 基金 11 25.42 0.261
2023-03-31 1 其他 2 1057.56 11.0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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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3 8.00 8.75 -8.57 46.46 371.68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力源科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
公告日期 2023-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力源科技及相关人员)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力源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力源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力源科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

力源科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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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14

处罚对象: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1 号
────────────────────────
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力源
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88565;
沈万中,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裴志国,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2-
理;
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项
目部负责人;
沈学恩,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林虹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采
购部负责人;
曹洋,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20 号)查明的事实, 2021 年度,浙江海盐
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通过提
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增利
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 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
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和
34.01%; 2021 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1,681,415.93 元、虚
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和
27.16%。 2022 年 10 月 29 日、 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
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3-
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万中作为力
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
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
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
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
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
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
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4-
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海盐力
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万中,时任副
总经理裴志国,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金史羿,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学恩,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林虹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曹洋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
吸收前期《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2〕 192 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5-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力源科技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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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25

处罚对象:

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0号(力源科技及相关人员)
    当事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沈万中,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裴志国,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金史羿,男,1970年6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项目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沈学恩,女,1976年11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林虹辰,女,1979年5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采购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曹洋,男,1978年7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力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力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20日

力源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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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6-22

处罚对象:

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 号),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20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 585 号。
    沈万中,男,1967 年 9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嘉善县陶庄镇。
    裴志国,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
    金史羿,男,1970 年 6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项目部负责人,住址:浙
江省海盐县武原镇。
    沈学恩,女,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
    林虹辰,女,1979 年 5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采购部负责人,住址:上
海市宝山区。
    曹洋,男,1978 年 7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
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力
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力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
增利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2021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 和 34.01% ; 2021 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1,681,415.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
和 27.16%。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
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
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
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
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
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以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力源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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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6-10

处罚对象:

曹洋,林虹辰,沈万中,沈学恩,裴志国,金史羿,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65 证券简称: 力源科技公告编号: 2023-02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01)。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力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
增利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 2021 年半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 和 34.01% ; 2021 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1,681,415.93 元、 虚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
和 27.16%。 2022 年 10 月 29 日、 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
增收入、 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
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
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
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
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以
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0 日

力源科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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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22

处罚对象: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92 号
───────────────
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力源
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88565;
沈万中,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沈学恩,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 2-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2〕 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提前
确认收入、多列支研发费用、 “三会” 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一是
2021年度,部分项目材料尚未完全发至客户项目现场而提前确认
收入;二是公司未按照实际工作工时情况对管理人员、仓管人员
的薪酬在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中进行分摊,还将少量原材料
卸货费用等搬运费误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列支和管理不规
范;三是公司2022年召开的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召
开方式、会议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2022年10月31日, 公司就相关会计差错问题披露更正公告
称,因2021年以来部分业主的项目存在因客户或业主原因确认验
收并要求公司推迟发货的情况,公司统一进行调整,将其在2021
年的收入调整至2022年设备发货后陆续确认收入,影响2021年第
三季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年半
年度报告的多项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2021年第三季
度报告调减总资产1,393.79万元,调减净资产461.17万元,调减
营业收入2,168.14万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461.17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60%、 0.73%、 15.65%、 32.39%; 2021年年度报告调减总资产
4,224.52 万 元 ,调 减 净 资 产 1,939.41 万 元 , 调 减营 业 收 入
8,842.3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1,939.4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
应金额的4.75%、 3.06%、 26.65%、 112.46%; 2022年第一季度报- 3-
告调减总资产4,108.13万元,调减净资产1,939.40万元,分别占
更正后相应金额的4.42%、 3.03%; 2022年半年度报告调减总资产
2,590万元,调减净资产1,939.4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
的2.81%、 3.0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
实际情况不符,还存在“三会” 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
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万中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沈学恩作
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
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
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万中、时任财务总监兼- 4-
董事会秘书沈学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
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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