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余德山,杨志明,陈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3 号
────────────────────────
关于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志明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信宇人,
A股证券代码:688573;
杨志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
陈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余德山,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或者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2025 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经公司自查,2023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供应商 1、供应商 2、供应商 3
及其关联方与信宇人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最终流向于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金额总计
3,710.70 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募集资金占用的情形。2026 年
1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
况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已还清
占用资金本息合计 3,948.68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违规占用募集资金行为,涉及金额较大,违反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1.3 条、第 5.3.3 条有关规定。
第2页
杨志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第四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4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1.5 条、第 6.1.1 条、
第 6.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志明同时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
总监陈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余德山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
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4 条、第 14.2.5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志明予以公开谴责,
第3页
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虎,时任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德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签字
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25 日
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