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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欧博(6886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2513.38 53.17 0 0 0
2024-04-25 2627.22 80.64 0 0 0
2024-04-24 2706.09 80.26 0 0 0
2024-04-23 2668.99 72.97 0 0 0
2024-04-22 2642.19 63.82 0 0 0
2024-04-19 2628.96 38.87 0 0 0
2024-04-18 2658.98 41.29 0 0 0
2024-04-17 2693.12 78.49 0 0 0
2024-04-16 2669.50 149.65 0 0 0
2024-04-15 2652.81 78.0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4705.35 74.619
2 基金 4 74.49 1.181
2023-12-31 1 其他 4 228.10 12.631
2 基金 50 170.90 9.464
2023-09-30 1 其他 2 229.35 12.701
2 基金 3 12.02 0.665
2023-06-30 1 其他 2 229.38 12.702
2 社保 1 58.12 3.218
3 基金 10 41.24 2.284
2023-03-31 1 其他 2 229.38 12.702
2 社保 1 58.12 3.218
3 基金 2 27.39 1.5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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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1-21 55.77 56.62 -1.50 5.00 278.85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1-21 55.77 56.62 -1.50 5.00 278.8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1-20 60.09 61.00 -1.49 10.00 600.9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1-19 63.85 64.82 -1.50 10.00 638.5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1-18 62.03 62.97 -1.49 10.00 620.3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1-17 64.63 65.61 -1.49 10.00 646.3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浩欧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浩欧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浩欧博: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关联方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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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3

处罚对象:

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浩欧博等)
当事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或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JOHNLI,男,1963年9月出生,浩欧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陈涛,男,1960年5月出生,浩欧博实际控制人,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王凯,男,1964年11月出生,浩欧博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翊,男,1976年7月出生,浩欧博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欧博、JOHNLI、陈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州外润、陈涛为浩欧博的关联人
苏州外润是浩欧博第二大股东,持有浩欧博12.26%的股权。陈涛、JOHNLI、LI某是浩欧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JOHNLI是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陈涛是JOHNLI之兄,LI某为二人之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人的规定,苏州外润、陈涛构成浩欧博的关联人。
二、浩欧博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
2021年7月23日,应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的要求,经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OHNLI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1,700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JOHNLI、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2021年7月28日至7月30日,上述资金全部归还。陈涛另通过苏州外润支付0.96万元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财务凭证、浩欧博相关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JOHNLI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JOHN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JOHNLI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公司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JOHNLI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公司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JOHN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二人合计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根据二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由JOHNLI承担一百万元、陈涛承担五十万元。
以上处罚决定合并计算:
一、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JOHNLI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陈涛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浩欧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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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31

处罚对象:

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 2022-052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实际控制人之一
兼董事长、总经理 JOHN LI 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13/15/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JOHN LI、陈涛立案调查。 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江苏浩欧博生
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2-049)。
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
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 。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9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或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JOHN LI,男, 1963 年 9 月出生,浩欧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陈涛,男, 1960 年 5 月出生,浩欧博实际控制人,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
城区。
王凯, 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浩欧博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
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翊,男, 1976 年 7 月出生,浩欧博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浩欧博、 JOHN LI、陈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
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苏州外润、陈涛为浩欧博的关联人
苏州外润是浩欧博第二大股东,持有浩欧博 12.26%的股权。陈涛、JOHN LI、
LI 某是浩欧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 JOHN LI 是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陈涛
是 JOHN LI 之兄, LI 某为二人之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人的规定,苏州外润、陈涛构成浩欧博的
关联人。
二、 浩欧博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
临时公告
2021 年 7 月 23 日,应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的要求,经实际控制人之一、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JOHN LI 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
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 1,700 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
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JOHN LI、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7 月 30 日,上述资金全部归还。陈涛另通过苏州外润支付 0.96 万
元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
临时公告,直至 2022 年 2 月 19 日才予以披露。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财务凭证、浩欧博相关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
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 属于《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
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JOHN
LI 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
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
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
JOHN LI 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
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公司违法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JOHN L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 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对二人合计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根据二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
起的作用,由 JOHN LI 承担一百万元、陈涛承担五十万元。
以上处罚决定合并计算:
一、 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 JOHN LI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陈涛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
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2、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浩欧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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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24

处罚对象:

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 2022-051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实际控制人之一
兼董事长、总经理 JOHN LI 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13/15/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JOHN LI、陈涛立案调查。 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江苏浩欧博生
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2-049)。
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8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JOHNLI、陈涛、王凯、李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或公司) 、 JOHN LI、陈
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涛为浩欧博的关联人
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外润)是浩欧博第二大股东,持有浩欧博 12.26%的股权。陈涛、 JOHN LI、 WEIJUN LI 是浩欧博的实
际控制人,其中, JOHN LI 是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陈涛是 JOHN LI 之兄,
WEIJUN LI 为二人之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人的规定,苏州外润、陈涛构成浩欧博的关联人。
二、 浩欧博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
临时公告
2021 年 7 月 23 日,应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的要求,经实际控制人之一、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JOHN LI 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
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 1,700 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前
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JOHN LI、公
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7 月 30 日,上述资金全部归还。陈涛另通过苏州外润支付 0.96 万元
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临
时公告,直至 2022 年 2 月 19 日才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财务凭证、浩欧博相关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
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 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JOHN LI 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
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
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JOHI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
JOHN LI 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
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公司违法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JOHN L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 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
违法行为,对二人合计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根据二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
的作用,由 JOHN LI 承担一百万元、陈涛承担五十万元。
以上拟处罚决定合并计算:
一、 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 JOHN LI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陈涛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电话 025-84579637, 传真 025-
84575524),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
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2、上述行政处罚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

浩欧博: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关联方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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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2

处罚对象: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JOHN LI,李翊,王凯,陈涛,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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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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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陈涛、关联方苏州外润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浩欧博,
A 股证券代码: 688656;
陈 涛,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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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i,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王 凯,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李 翊,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根据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苏州外润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苏州外润)持有公司 12.26%股份,
为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担任苏州外润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苏州外润形成控制。
2022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
售有限公司于 2021年 7月 23日向苏州外润提供 1,700万元借款,
用于苏州外润代缴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
上述金额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24%。此后,陈涛分
别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 7 月 30 日通过苏州外润向公司及子公
司偿还 1,200 万元、 500 万元,占用款项全部归还完毕。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并最终为实际控制
人实际使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实际控制
人陈涛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公司获取借款,
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苏州外润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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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4 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John Li 作为公司经
营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时任财务总监李翊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凯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出现上述违
规,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3 人的行为违反了《科创板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4 条、
第 4.2.5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
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4 条、第 14.2.5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关联方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John Li、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凯、 时任财务
总监李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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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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