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电力自动化设备组装项目浸漆工段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责改字[2017]张111号),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1月3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17]第(445)号),对公司处3万元罚款。整改情况:公司已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及时整改,于2017年7月24日按要求完成了活性炭吸附设备的安装运行,并于2018年6月12日缴纳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