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8年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0年付息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9月2日,付息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为2010年9月3日。凡在2010年9月2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0年9月3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0年9月3日后(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056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9月6日支付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为有担保和无担保两个品种。其中,有担保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300,000万元;无担保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290,000万元。 3.债券简称:有担保品种简称“08万科G1”,无担保品种简称“08万科G2”。 4.债券代码:有担保品种代码为112005;无担保品种代码为112006。 5.债券利率:“08万科G1”票面利率为5.50%,“08万科G2”票面利率为7.00%。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08年9月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担保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经其总行授权)为本期债券中有担保品种的本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中有担保品种的债券“08万科G1”信用等级为AAA,无担保品种的债券“08万科G2”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正面。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9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期债券有担保品种“08万科G1”的票面利率为5.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8万科G1”派发利息人民币5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5元); 2.本期债券无担保品种“08万科G2”票面利率为7.0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8万科G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0年9月3日。 2.除息日:2010年9月3日。 3.派息款到账日:2010年9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0年9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0年9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政编码:518083 咨询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755-25531696 联系人:梁洁、李坤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17层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人:赵欣欣、聂磊、秦旭嘉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6837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人:丁茜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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