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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2008年度权益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2008年度权益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09 年6月完成了2008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50 元人民币(含税)。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 年6月16日,最后交易日为2009 年6月11日。B股现金红利的折算汇率按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09 年4 月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 港元=0.8818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扣税后实际取得现金红利为每10 股1.35元人民币,对于B 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暂未代扣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上述“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在本公司完成2008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后,2009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7 月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据此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于2010年5月18日下发内部紧急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所辖上市公司开展全面检查,并责令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上市公司限期扣缴税款,否则将予以处罚。
     为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请取得本公司2008 年度现金红利的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对取得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尽快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入以下账户,以便本公司履行代缴义务。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收款人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收款人开户行/分行名称:CMBSHEKOUBRANCH
     SWIFT BIC:CMBCCNBS
     收款人账号:811281280310001
     请股东汇付税款时在汇款用途留下股东名称及代码,若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本
     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86)755-26802706,联系人:宾蓓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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