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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30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7月29日以现场方式在圣廷苑酒店召开。会议通知于7月26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有马兴文、龙庆祥、胡泽恩、黄振达、申成文、李永明、胡春元、赖继红;独立董事钟鹏翼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赖继红代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8名,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谭华森、监事会监事邓伟时、楼锡锋,董事会秘书尹善峰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兴文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拟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12个月。
    公司同意为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经营需要,公司同意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12个月,用于开立保函。担保方式为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额度可转授信予下属全资子公司使用,同时由本公司和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经股东推荐和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谭华森先生提名,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资格审核,公司同意聘任郑继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简历应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郑继春先生简历及个人情况说明如下:
    郑继春,男,53岁,大专学历。
    (1)主要工作经历:1978年4月至1983年8月,在00812基建工程兵部队服役;1983年9月至1985年2月任职于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985年3月至1987年5月就职于深圳市长城土石方公司;1987年6月至1990年12月任深圳市长城建材二部经理;1991年1月至1994年11月就职于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公司;1994年12月至1996年6月任深圳市长盛实业公司办公室副主任;1996年7月至1998年7月任深圳市长盛实业公司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1998年8月-2003年2月,任深圳市长城储运有限公司经理;2003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长城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经核查,其本人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经核查,其本人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4)经核查,其本人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5)经核查,其本人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无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经核查,其本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公司现任证券事务代表李东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同意聘任王昌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王昌栋先生简历及个人情况说明如下:
    王昌栋:男,出生于1970年10月,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中级职称,取得董秘资格证日期:2010年7月1日。
    (1)主要经历:1993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会计学专业;1993年8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深圳市新兴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财务部经理;2002年10月至2010
    年3月历任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资金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2)经核查,其本人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经核查,其本人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4)经核查,其本人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5)经核查,其本人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无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经核查,其本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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