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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8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在深圳圣廷苑酒店现场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16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有马兴文、龙庆祥、李永明、黄振达、胡泽恩、申成文、钟鹏翼、赖继红、胡春元。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谭华森、监事会监事邓伟时、熊军、楼锡锋、董事会秘书尹善峰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兴文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21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公司编制了2010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同意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址和报纸上分别公开披露。
    二、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公司现行《独立董事工作暂行规定》于2002年制定,原制定时所依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主要规章、制度均已重新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制度与监管部门现行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更为相符,公司拟修订现行《独立董事暂行规定》,并更名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次修订内容详见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10年修订)全文。
    三、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公司现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07年制定,原制定时所依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主要规章、制度均已重新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制度与监管部门现行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更为相符,公司拟修订现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详见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全文。
    四、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公司现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于2007年度制定,原制定时所依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主要规章、制度均已重新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制度与监管部门现行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更为相符,公司拟修订现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全文。
    五、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的议案》。
    公司现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于2002年度制定,其制定时所依据的大部分法规、规章及制度已经重新修订或失效,为使本公司制度更好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拟重新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七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规定及附则。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原《管理办法》即废止。
    六、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及的议案》。
    公司现行《董事会工作条例》于1999年制定,截至目前,其制定时所依据的大部分法规、制度已废止或重新修订,该《条例》的部分规定也与现行法规及公司制度不符。并且,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在本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现拟废止原《董事会工作条例》,公司董事会运作严格按照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公司现行《公司治理准则实施细则》于2002年制定,其制定时所依据的大部分法规、制度已废止或重新修订,该《细则》的部分规定也与现行法规及公司制度不符。并且,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在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现拟废止原《公司治理准则实施细则》,公司“三会”运作和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现有规章制度执行。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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