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定向增发限售股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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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5,0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2.5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
一、定向增发方案的情况概述
1、股份变动原因
2007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公司字[2007]207号文,核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发行股份购买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集团”)的相关资产。
发行股份对象为莱茵达集团,发行价格为4.41元/股,发行数量为13,000万股。莱茵置业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莱茵达集团的房地产资产,即扬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32.16%股权、南通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扬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莱茵达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股权、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嘉兴市东方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莱茵达集团对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的147,025,513.88元其他应付款改由莱茵置业承担。上述标的公司均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原莱茵达集团持有的上述标的公司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在莱茵置业名下,莱茵置业和莱茵达集团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手续。
2007年12月25日,莱茵置业向莱茵达集团发行的13,000万股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2、股份变动涉及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情况及承诺
莱茵达集团承诺莱茵置业向莱茵达集团发行股份完成后,莱茵达集团所持有的全部
162,966,575股股份(包括发行前莱茵达集团已持有莱茵置业的32,966,575股股份以及发行新增之130,000,000股股份)自新增股份之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
3、定向发行股份股权登记完成日:2007年12月25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至2010年12月25日,莱茵达控股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其持有的莱
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由中国
茵置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锁
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
定,限售期内未上市交易,该限
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另做出了有
售股份也未发生转让。
条件追送股份的承诺。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27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95,0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2.5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占 冻结的股
序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可上市流通 通股数占无限 流通股数占
限售股份总 份数量
号 有人名称 (股) 股数(股) 售股份总数的 公司总股本
数的比例 (股)
比例(%) 的比例(%)
(%)
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
195,000,0
1 司(定向发行 195,000,000 195,000,000 79.30 156.18 52.59
00
限售—法人
股)
合计 195,000,000 195,000,000 79.30 156.18 52.59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本次变动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一般法人持 50,897,325 13.7283% 0 50,897,325 13.7283%股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9.机构投资者配售
195,000,000 52.5965% -195,000,000 0 0
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245,897,325 66.3249% -195,000,000 50,897,325 13.7283%股合计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124,849,234 33.6751% +195,000,000 319,849,234 86.2717%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124,849,234 33.6751% +195,000,000 319,849,234 86.2717%股合计
三、股份总数 370,746,559 100% 0 370,746,559 100%
五、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六、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的承诺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