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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燃气(00059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16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15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宾馆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 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合规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3月26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3,367,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赞成: 63,367,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赞成: 63,367,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赞成: 63,367,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年度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76,093,387.35元,缴纳所得税4,683,783.99元,减去少数股东损益
    170,240.94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为71,239,362.4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3,199,269.25元,2009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8,040,093.17元。
    同意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投资发展的需要,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经营和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表决情况:
    赞成: 63,367,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
    赞成: 63,367,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查验证机构,聘请期限为壹年,年度审计费用为38万元,与本公司年报审计相关的差旅费用据实报销。
    表决情况:
    赞成: 63,367,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律师 胡静贤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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