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借款转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精神,经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联”)、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以下简称“东亚银行”)三方共同协商,于2010 年 5 月 17 日签署了《新增借款人补充协议》,以新增借款人方式将本公司2007 年 11 月与东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C07CIL0700010P )项下的剩余借款(截至2010 年 5 月 17
日存量贷款合计 89,668,957.40 元)转移给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由其享有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之权利并承担相应之完整的借款人义务。本公司对成都华联直接使用的上述贷款额,向东亚银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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