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解、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9月2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的通知: 2010年8月30日,经质押双方申请,将大通集团于2007年12月10日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解除质押后,大通集团为办理银行贷款提供相应的质押担保,重新将解除质押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1,000万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质押双方于2010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10年8月31日至双方申请解冻为止。 至此,大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5,16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14%)办理了股权质押。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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