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以上详细内容请见2010年3月22日披露的公告编号:2010-018公告。
经葫芦岛中院决定,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30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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