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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基(00097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3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6,211,901股新股。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984,66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9.43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93,945,400元,扣除发行费用9,76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4,185,400万元。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浩华验字[2010]第37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4月9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000006108093001。
    2、东方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当配合东方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证券。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东方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6、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东方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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