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27日上午10:0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出席本次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81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5,440,010股)、孙建江先生(持有8,169,390股)、邵志明先生(持有7,110,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企业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63,8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5,440,010股)、孙建江先生(持有8,169,390股)、邵志明先生(持有7,110,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3,1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