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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14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13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4月12日下午15:00至4月13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彧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4人,代表股份16,617,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402,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21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6,57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反对37,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玉婷、朱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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