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2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 公司5201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 副董事长严晓俭先生主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 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347,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十八个月内为八家控股子公司申请新增银行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十八个月内为八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新增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银行授 信额度仅限八家控股子公司用于因主营业务需要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开立保函等(与该议案有关的情况详见2010年11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0-040)。 表决结果:同意62,338,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9,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禹春武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董事(禹春武先生简历详见 2010 年 11 月 6 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0-036)。 表决结果:同意62,338,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