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21日在公司A楼302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92278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47%。会议由丁叮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丁叮先生、袁经勇先生、吴光美先生、王崇桂先生、罗守生先生、赵显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选举丁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袁经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吴光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王崇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赵显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上述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刊载于2010年8月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0-017号《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殿栋先生、龚兴隆先生、魏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 选举刘殿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龚兴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魏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此提出异议和提请关注。上述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刊载于2010年8月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0-017号《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岳明先生、王晶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 选举岳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选举王晶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199227820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同时,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推选司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监事的简历详见刊载于2010年8月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0-016号《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汪心慧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0]第76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0]第76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