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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00215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7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8月25日以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8月15日以专人送递和邮件形式发出。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会议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0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0年8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0半年度报告》正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见附件一,《公司章程(2010年8月修订版)》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巨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巨涛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四、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详见2010年8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2010年8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6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鉴于公司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需要对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相应的增项变更。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并提请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原章程内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卫星
    导航定位应用系统及软硬件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产品、遥感信息系统和产品、通信系统和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产品、自动控制系统和产品、组合导航系统和产品;生产和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施工、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导航定位应用系统及软硬件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产品、遥感信息系统和产品、通信系统和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产品、自动控制系统和产品、组合导航系统和产品;生产和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施工、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
    附件二
    巨涛,男,1962年4月生,1983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数学系,获学士学位,2002年获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有突出贡献专家。1983年8月至2010年4月服务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历任503所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总工程师、副所长、院GPS接收机产品首席专家、院卫星应用系统部副部长、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所研发与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市场开发与管理、卫星导航领域等工作。2010年5月进入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7月起任北斗装备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北斗装备事业部总经理;
   巨涛先生现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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