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93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79.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4,420.5万元。较原计划的46,100万元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为88,320.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10号)。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公司2010年2月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方案的公告》,公司已计划使用超募资金56,073.67万元,现超募资金余额为32,246.83万元。
为了合理利用超募资金,发挥募集资金最大效益,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方案的议案》,决定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新乡海宁皮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新乡皮革城公司”)设立时出资。新乡皮革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530万元,占股本总额51%。公司拟将超募资金中的1,530万元用于出资,计划出资时间为2011年一季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现有有效章程,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公司独立董事张淑华、丛培国和史习民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上述方案的实施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在主营业务方面的竞争力,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最大化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符合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从内容和程序上,上述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符合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我们认为,超募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的超募资金使用方案。”
公司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海宁皮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对超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海宁皮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内涵式发展和外延式扩张的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水平;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