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0年9月10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0年9月10日上午10时
(三)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6日(星期一)
(四)会议地点:上海奉贤区浦卫公路50号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六)出席对象:
1、 截止 2010 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用超募资金在安徽和县乌江投资设立全资子
公司的议案》
三、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10 年9月7日(星期二)和9月8日(星期二)上午9:
00-11:00;下午15:00-17:00。
(二) 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50号公司行政部
(三) 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四、 其他事项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2、 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50号公司行政部
邮政编码:20140
联 系 人:徐华梁
联系电话:021-57403737
联系传真:021-57401222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5日
附件一:2010年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格式)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柘中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盖章/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被委托人姓名(盖章/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票
股东单位姓名 股东/股东代理
(或股东姓名) 人 签名
表决权总数
股份数额 股 (股份数额X6) 股
序号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股)
1 陆仁军
2 蒋陆峰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计吉平
4 管金强
5 仰欢贤
6 何耀忠
注:1、表决权总数=股份数额X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6人)
2、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集中投给某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各位候选人,但分散投给各位候选人的表决权数
之和不得超过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请股东把投向
各位候选人的表决权数填入“获得表决权数”一栏。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票
股东单位姓名 股东/股东代理
(或股东姓名) 人 签名
表决权总数
股份数额 股 (股份数额X3) 股
序号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股)
1 徐根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
2 赵德强
3 匡志平
注:1、表决权总数=股份数额X应选独立董事人数(3人)
2、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集中投给某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各位候选人,但分散投给各位候选人的表决权数
之和不得超过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请股东把投向
各位候选人的表决权数填入“获得表决权数”一栏。
第二届监事会选票
股东单位姓名 股东/股东代理
(或股东姓名) 人 签名
表决权总数
股份数额 股 (股份数额X2) 股
序号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股)
监事候选人 1 许国园
2 唐以波
注:1、表决权总数=股份数额X应选监事人数(2人)
2、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集中投给某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各位候选人,但分散投给各位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和不得超过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请股东把投向各位
候选人的表决权数填入“获得表决权数”一栏。
附件二:关于董、监事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的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二、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三、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四、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五、现场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现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附件三:
股东名称:
所拥有的股份数额: 股
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票
投票人签名: 日期:2010年 月 日
表 决 情 况
议 案 名 称
赞成 反对 弃权
(√) (×) (○)
1、关于用超募资金在安徽和县乌江投资设
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