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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1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9月10日上午10: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奉贤浦卫公路5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01,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陆仁军、蒋陆峰、计吉平、管金强、仰欢贤和何耀忠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徐根生、赵德强和匡志平为公司独立董事,其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到2013年9月10日共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陆仁军先生为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 
  2)选蒋陆峰先生为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3)选举计吉平先生为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4)选举管金强先生为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5)选举仰欢贤先生为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6)选举何耀忠先生为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徐根生先生为独立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8)选举赵德强先生为独立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9)选举匡志平为独立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许国园和唐以波为公司监事,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卫峰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到2013年9月10日共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许国园先生为监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2)选举唐以波先生为监事 
  获得表决权数100,0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董事、监事的简历详见2010 年8月25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在安徽和县乌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1,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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