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已将前次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还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1号文核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3.98元,募集资金总额359,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0,369,487.00元。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16号验资报告。 2010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2010年3月29日—2010年9月29日。 根据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已于2010年9月27日将1500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二、本次继续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正常发展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继续使用超募资金1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六个月(2010年10月11日—2011年4月11日)。通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减少银行借款,按现行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预计公司可节约财务费用约为37万元。 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10年10月1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继续将部分超募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德化工以部分超募资金1,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同德化工本次拟以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同德化工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同德化工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德化工同时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德化工以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德化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同德化工以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同时,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同德化工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同德化工在实际使用该部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同德化工全体股东利益,并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2日
)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