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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00236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相互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7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相互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互诉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胡筱奎联营合同纠纷案
  2010 年 2 月 26 日,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吴江 市人民法院起诉胡筱奎,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之间的《合资协议书》 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终止。
  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受理了本案。
  (二)本公司起诉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0 年 2 月 26 日,本公司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郑州康力"),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之间的《代理协议》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终止。
  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受理了本案。
  (三)郑州康力、胡筱奎起诉本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1、关于诉讼标的为 799.8 万元的合作协议纠纷案
  2010 年 4 月 5 日,郑州康力和胡筱奎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郑州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郑州康力及胡 筱奎支付违约金 799.8 万元。
  2010 年 4 月 15 日,郑州高新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2010 年 4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郑州高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2010 年 8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郑州高新法院寄送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 郑州康力及胡筱奎为规避级别管辖,将请求赔偿额降低至 490 万元,落款日期为
  2010 年 5 月 17 日。
  2、关于诉讼标的为 498 万元的合作协议纠纷案
  2010 年 8 月 10 日,郑州康力和胡筱奎向郑州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令本公司向郑州康力及胡筱奎支付 2008 年违约金 498 万元。
  2010 年 8 月 17 日,郑州高新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2010 年 8 月 23 日,本公司到郑州高新法院复印了民事起诉状。
  (四)本公司起诉郑州康力定作合同欠款纠纷案
  2010 年 6 月 25 日,本公司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康力,请求法院判决 郑州康力支付本公司电扶梯价款 107.7099 万元及违约金 73.7813 万元。
  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受理了本案。 二、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互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互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起诉胡筱奎联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筱奎,本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与胡
  筱奎之间的《合资协议书》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终止。 该案件已经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本公司上述请求,对方提起上诉,
  目前正在苏州中院审理中。
  2、本公司起诉郑州康力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本公司,被告郑州康力,本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之间的
  《代理协议》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终止。
  该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3、郑州康力、胡筱奎起诉本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1)原告郑州康力和胡筱奎,被告本公司,郑州康力和胡筱奎向郑州高新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郑州康力及胡筱奎支付违约金799.8万元
  (后变更为490万元)。 因管辖异议纠纷,本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案件目前正在
  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审理中。
  (2)原告郑州康力和胡筱奎,被告本公司,郑州康力和胡筱奎向郑州高新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郑州康力及胡筱奎支付2008年违约金498
  万元。
  该案件目前因管辖异议上诉,正在郑州中院审理中。
  4、本公司起诉郑州康力定作合同欠款纠纷案 原告本公司,被告郑州康力,本公司请求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郑州康力支付
  本公司电扶梯价款 107.7099 万元及违约金 73.7813 万元。 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受理了本案。
  后因查实胡筱奎于 2007 年 4 月从郑州康力抽逃全部注册资金 301 万元,本 公司依法追加胡筱奎为本案被告。
  本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二)互诉案件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07年3月1日,康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集团",本公司前身) 与胡筱奎就拟共同投资组建"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协议书》,约 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康力集 团出资90万元,胡筱奎出资210万元,合资期限5年;如一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所持 股份,协议终止;合资期内,康力集团在河南地区所有电梯、扶梯、人行道产品 的销售、安装、维保均委托郑州康力完成;合资公司第一年度实际销售数量不低 于180台;第二年度实际销售数量不低于250台,合资企业股东可分配净利润年不 低于100万元;如合资公司不能完成上述指标,康力集团有权终止代理协议,解 除合资协议;合资公司成立后十天内与康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代理协议》,在 合资协议书框架下达成更为具体全面的内容;若康力集团违反本协议约定,与合 资公司以外客户发生产品销售合同关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胡筱奎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支付,但胡筱奎同意康力集团销售的除外。
  2007年4月17日,胡筱奎自行发起设立郑州康力,注册资本301万元,公司类 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6月13日,胡筱奎将郑州康力30%的股份转让给康力集团。
  2007年7月5日,康力集团与郑州康力以《合资协议书》为基础,签订《代理 协议》,约定代理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再无签订过任何《代理
  协议》。
  2007年9月1日,经郑州康力股东会决议,康力集团将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 第三方谭正荣,同日,康力集团与谭正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7年11月
  21日,郑州康力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公司认为,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康力集团与胡筱奎签署的《合资
  协议书》终止,郑州康力仅为本公司在河南地区的一般代理商,本公司在河南地
  区的销售不再受《合资协议书》的约束。自2007年9月1日后,本公司在河南地区 有权选择其他代理商从事本公司产品的销售。
  本公司认为,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康力集团与胡筱奎签署的《合资 协议书》终止,基于该合资关系终止,本公司给与郑州康力的优惠条件丧失存在 基础,《代理协议》同时终止。郑州康力仅为本公司在河南地区的一般代理商, 本公司在河南地区的销售不再受《代理协议》的约束。自2007年9月1日后,本公 司在河南地区有权选择其他代理商从事本公司产品的销售。
  郑州康力和胡筱奎认为,股权转让后《合资协议书》继续有效,2009年胡筱 奎及郑州康力就《合资协议书》的效力及独家代理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本 公司赔偿。
  在对《合资协议书》及《代理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情况下,本公司决定交由司法机关对《合资协议书》及《代理协议》终止时间问 题进行判定,以消除分歧,因此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合 资协议书》及《代理协议》已于2007年9月1日终止。在2010年2月26日本公司就
  《代理协议》效力纠纷起诉后,郑州康力及胡筱奎均否认双方签订过该《代理协 议》。
  郑州康力及胡筱奎也以本公司违反《合资协议书》向郑州康力以外客户销售 电梯,损害独家代理权益为由,2010年4月5日向郑州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本公司向郑州康力及胡筱奎支付违约金799.8万元,郑州高新法院于2010 年4月9日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799.8万元。因该诉讼违反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本 公司向郑州高新法院和郑州中院两级法院分别提出管辖异议。郑州高新法院在
  2010年5月12日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本公司上诉后,郑州中院于2010
  年7月20日维持一审裁定。2010年8月20日本公司收到郑州寄送的《减少诉讼请求 申请书》,郑州康力及胡筱奎将诉讼标的变更为49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
  17日。目前郑州高新法院因该诉讼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由799.8万元变更为490 万元, 但本公司未收到郑州高新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裁 定。因管辖异议纠纷,该案件目前正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审理中。
  2010年8月10日,郑州康力及胡筱奎以上述同一事由再次向郑州高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郑州康力及胡筱奎支付2008年违约金498万元, 郑州高新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498万元。因该诉讼违反管辖 的程序性规定,本公司向郑州高新法院提出管辖异议。郑州高新法院在2010年9 月24日作出管辖异议裁定,本公司上诉后,郑州中院尚未作出管辖异议上诉的裁 定。
  本公司起诉郑州康力定作合同欠款纠纷案起因及依据:
  2008年1月22日,本公司与郑州康力签订编号为KHA0712190-2232的《电(扶) 梯设备定作合同》,约定:本公司按郑州康力特定要求为其定作电扶梯43台,设 备总价611.6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支付设备总价的10%, 交货期40天前支付设备总价的10%,交货期前7天支付设备总价的20%,货到现场2 天内,支付设备总价的40%,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设备总价的20%。逾期付款 的,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一/天的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本公司 按约履行了上述电扶梯的定作和交付义务,2008年8月1日,上述43台电梯经河南 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截至2010年6月25日,郑州康力仍欠本公司电 梯价款107.7099万元,本公司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郑州康力支付本公司电扶梯价款107.7099万元及违约金73.7813万元。
  三、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互诉案件的判决情况
  1、本公司起诉胡筱奎联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情况
  2010 年 9 月 8 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 的《合资协议书》中的合资权利义务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终止。
  胡筱奎对上述判决不服,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已进行首次开庭,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2、其他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四、关于本公司与深圳康力电梯有限公司及陈聪诉讼情况
  2010 年 3 月 30 日,深圳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力")及陈 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深圳康力及陈聪支付违 约金 2000 万元。
  本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深圳南山区法院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依法裁定该案 移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此后,深圳康力及陈聪多次要求与本公司协商, 双方已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前达成和解,深圳康力及陈聪当日即向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案件已经解决,不会对本公司造成影响。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2009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 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城服装城"),请求:1、判令解除余下未履行的
  7 台电梯定作合同;2、判令相城服装城支付电梯款 131.29 万元。 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受理了本案。 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除本诉讼案件外,本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案件。 六、关于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互诉案件的信息披露情况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 62-63 页披露了本公司投资郑州康力、深圳康力 及转让股权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在 2010 年半年度报告第 54 页和 201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第 31 页 披露了诉讼冻结款 799.8 万元。
  3、截至 2010 年 12 月 6 日,郑州康力及胡筱奎起诉本公司累计金额为 988 万元,累计冻结金额 988 万元,既没有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3009 万元(2009 年)的 10%,也不会对本公司的未来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故 不构成重大诉讼事项。
  4、本公司目前合计被冻结银行存款 988 万元,不属于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的重大风险情形。
  5、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
  刊登的公告为准。 七、本公司与郑州康力互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与郑州康力的互诉案件不会影响本公司 2010 年利润,也不会对公司
  以后年度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起诉郑州康力及胡筱奎的起诉书
  2、郑州康力及胡筱奎起诉本公司的起诉书复印件
  3、法院受理通知书
  4、吴江市人民法院(2010)吴江商初字第 0264 号民事判决书
  5、深圳康力及陈聪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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