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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002374)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0年9月13日下午14: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12日15:00至2010年9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世尧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40,024,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40,0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各项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0,023,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40,012,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0,181股,反对1,24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8月修改)》。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0,023,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40,012,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0,181股,反对1,24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0,023,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40,012,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0,181股,反对1,24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8月修改)》。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0,023,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40,012,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0,181股,反对1,24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0,023,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40,012,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0,181股,反对1,24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李冰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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