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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箭股份(00238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3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文件,经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章程第二条原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沈耿亮等7 位自然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000000010397。”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沈耿亮等7位自然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0001008277,2007年10月25日公司换发注册号为3300000000103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章程第三条原为:“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3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于2010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根据公司股票发行后的注册资本据实调整)。”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00万元。”
    章程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根据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本结构进行补充)。”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8,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78,000,000股。”
    章程第二十六条原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章程第四十四条原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还将提供电脑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章程第五十五条原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章程第八十条原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安排网络投票: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原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有一定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有权决定:
    (1)审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非经股东大会另行授权,每一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审批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非经股东大会另行授权,每一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审批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2)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列明情形以外的担保事项;(3)审批董事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原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国家规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原为:“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于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上修正方案需经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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