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2日以书面、电话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10年12月24日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伟明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在保证募投项目建 设资金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3,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库泰克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泰克")进行增资及购买部分股权,完成后将取得库泰克51%的股权。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投资项目对增强公司产品线,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有重要帮助,符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该项目的投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库泰克的公告》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聘任苏浩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聘任谢明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营销工作。(苏浩熙先生、谢明铨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 同时,许伟明先生因工作繁忙,辞去总经理职务,但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对于许伟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任苏浩熙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谢明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充 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会议决定于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9楼)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附件:苏浩熙先生、谢明铨先生个人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 总经理候选人简历如下: 苏浩熙先生,1969年台湾出生,高职学历。1991年7月-2006年6月,任台湾广达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处长;2006年8月-2009年11月,任台湾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2月至今,担任台湾佳颖精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副总经理候选人简历如下: 谢明铨先生,1974年台湾出生,大学学历。1997年2月-2010年2月,任升贸焊锡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营销协理;2010年2月至今,担任苏州劲颖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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