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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00239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8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7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45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2,0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9,994,129.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00,005,870.12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090号”验资报告。
    2010年8月30日,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人民币16248万元用于投资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化制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专户集中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的有关规定,生化制药、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生化制药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1250100100013295,截止2010年9月1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生化制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生化制药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渤海证券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生化制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渤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生化制药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渤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渤海证券每季度对生化制药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生化制药授权渤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镇、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生化制药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生化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渤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生化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生化制药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渤海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生化制药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渤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渤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渤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生化制药、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渤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渤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渤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生化制药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生化制药、专户银行、渤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渤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_2_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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