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收购陈汉康、陈伟志所持有的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工贸公司")共计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86.81万元。 2、陈汉康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陈汉康、陈伟志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其余7位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于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陈汉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3611.2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25%);陈汉康同时系科工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科工贸公司360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0%)。 2、陈伟志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769.7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38%);陈伟志同时系科工贸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科工贸公司240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0%)。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33-118 注册资金:人民币600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制冷设备及配件,制管新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木材,机电产品,工艺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10年9月30日,科工贸公司资产总额为4,143,494.95元,负债总额为56,136.23元,净资产为4,087,358.72元;2010年1-9月,科工贸公司营业收入为0元,营业利润为-319,643.20元,净利润为-617,068.68元。 经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2010年9月30日,科工贸的总资产为792.42万元,负债5.61万元,所有者权益786.81万元。本次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科工贸公司位于杭州市解放路85号伟星世纪大厦南10楼房屋价值的增值。 科工贸公司的相关资产不存在被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耀评〔2010〕第188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科工贸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86.81万元,本次交易的价格确定为人民币786.81万元。 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收购关联方持有的科工贸公司100%的股权具有以下必要性: 1、康盛股份通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以及上市效应,规模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管理压力也在逐步的上升,本次收购科工贸将其设置为独立的销售公司,有助于公司进一步的规范和整合业务流程,强化科学管理。 2、科工贸曾经作为康盛股份销售公司,现有客户中的大部分均与科工贸有过业务往来,科工贸供应商资格的恢复比较容易。 3、科工贸拥有位于杭州市解放路85号伟星世纪大厦南10楼的房屋所有权,办公楼地处杭州城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设施齐全,收购科工贸后可以将该办公楼作为康盛股份在杭州的办公场所,为公司在销售、研发、证券事务、人才招 聘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六、协议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人民币786.81万元。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3、支付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有助于公司利用科工贸公司所拥有的办公楼在杭州设立办公点,通过收购科工贸公司设置为公司销售公司有利于公司整合业务流程,强化销售业务,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2010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0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科工贸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议案已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该项股权收购事项,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依法经过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仅能够解决公司在杭州设置办公地点、便于拓展销售、招聘人才,同时有利于整合业务流程,提升、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公司的核心业务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3.该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鉴于上述情况,同意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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