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8月3日(星期二)上午10:00时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9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8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合明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00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77%,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施念清律师、陈一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凯撒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实施方式作部分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念清、陈一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