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凯撒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94万股凯撒股份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凯撒股份股本总额10700万股的0.88%。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84.6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预留9.4万股,占授予数量的10%。预留部分用于凯撒股份近期将引入的骨干员工,预留部分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出,过期作废。
4、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38元/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
前20个交易日凯撒股份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凯撒股份披露相关授予情况时确定。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凯撒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凯撒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5年,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凯撒股份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凯撒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凯撒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按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增发新股除外)、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凯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意。
11、自凯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凯撒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凯撒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以凯撒股份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指
励计划、本计划 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凯撒股份获得
限制性股票 指
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凯撒股份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凯撒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
锁定期 指 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按解锁时间先后分
别为1 年、2 年和3 年,并视公司业绩公告时间做相
应调整。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备忘录》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2 号和3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了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7人(不含预留部分),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骨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凯撒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94万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94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700万股的0.88%。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84.6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预留9.4万股,占授予数量的10%。预留部分用于凯撒股份近期将引入的骨干员工,预留部分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出,过期作废。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董事会秘书/
冯育升 6 6.3830% 0.0561%
财务总监
郑少强 董事/行政总监 6 6.3830% 0.0561%
副总会计师/
魏丽纯 1 1.0638% 0.0093%
财务部经理
彭伟 生产总监 1 1.0638% 0.0093%
杨琪 营销总经理助理 1 1.0638% 0.009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
69.6 74.0426% 0.6505%
(合计62人)
预留 9.4 10% 0.0879%
合计 94 100% 0.88%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激励对象之中层管理人员中,郑妙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合明属兄妹关系;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已承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不超过5年,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授予日
本计划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凯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事项,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该次董事会召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锁定期与解锁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在此基础上,视公司业绩公告时间对锁定期做相应调整。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后,公司需根据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公司业绩是否已公告确定其解锁日。若公司业绩已公告,则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若公司业绩未公告,则公司业绩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锁定期相应延长。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各个解锁日激励对象依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30%、30%、40%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总数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一次
第一次解锁 30%
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24 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二次
第二次解锁 30%
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36 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三次
第三次解锁 40%
解锁条件的,剩余总额4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参照上述办法自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
(四)相关限售规定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3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凯撒股份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凯撒股份股票均价36.75元(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为每股18.38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召开董事会,并披露该次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凯撒股份股票均价的50%。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凯撒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除符合锁定期的约定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凯撒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本计划在2011—201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
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值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2011年净利润相比2010年度增长不低于22%,
第一次解锁
2011年营业收入相比2010年增长不低于25%;
2012年净利润相比2010年度增长不低于55%,
第二次解锁
2012年营业收入相比2010年增长不低于60%;
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0年度增长不低于100%,
第三次解锁
2013年营业收入相比2010年增长不低于105%;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5、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 (P +P ×n)
0 1 1 2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
0 1 2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
0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0
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0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0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
0 1 2 1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
0 1 2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
0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十、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凯撒股份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凯撒股份内,或在凯撒股份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凯撒股份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凯撒股份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凯撒股份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凯撒股份回购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其他事项
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若发生公司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政治和经济等不可抗事件,导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终止本计划。十一、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 ﹣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十二、附则
1、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凯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意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11 月22 日附:激励对象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冯育升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 郑少强 董事/行政总监
3 魏丽纯 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
4 彭伟 生产总监
5 杨琪 营销总经理助理
6 李云 信息部经理
7 林少斌 销售副总监
8 张建文 团购部经理
9 林智雄 采购计划部经理
10 陈燕玲 总经理秘书
11 李旭东 自营部A 区经理
12 郑贤娟 汕头办事处经理
13 郑妙珠 自营部经理
14 陈燕荣 人力资源部主管
15 方宏新 男装研发部经理
16 詹拮城 女装研发部副经理
17 郑少雄 自营部B 区经理
18 李燕芳 财务部主管
19 林斯 市场策划部经理
20 张帆 招聘主管
21 张广涛 质量部经理
22 王惠明 板房经理
23 蔡昭銮 外销部经理
24 姚恒贵 生产部副经理
25 邱泽琪 证券事务代表
26 林剑波 贵阳办事处城市经理
27 陈玉珍 城市经理
28 郑丽虹 物流部主管
29 陈少珊 成品仓主管
30 石照宇 男装研发部主设计师
31 李宇坤 路奢骅研发部经理
32 郑妹仔 自营部经理助理
33 林道贤 团购部经理助理
34 朱文伟 分销部主管
35 伍雁佳 分销部主管
36 马莉 分销部主管
37 连永新 生产部主管
38 郑跃平 生产部主管
39 熊瑶 男装研发部经理助理
40 王智峰 路奢骅研发部开发采购主管
41 林燕娜 采购计划部主管
42 郭晓漫 采购材料仓主管
43 林建成 采购计划部面料采购主管
44 郑海生 采购计划部皮料采购主管
45 陈毅映 财务部主管
46 方楚丰 女装研发部主设计师
47 王彬 男装研发部主设计师
48 张佳玲 财务部会计
49 李惠华 财务部会计
50 周向龙 哈尔滨办事处城市经理
51 郑晓龙 店长
52 许海燕 上海办事处城市经理
53 张可斌 财务部会计
54 陈晓雁 财务部会计
55 黄雨芳 财务部会计
56 徐晓东 证券事务专员
57 林平远 物流信息部程序员
58 李文浩 采购计划部采购员
59 张寒孜 审计部审计
60 谢建燕 物流部业务员
61 林华丽 财务部会计
62 隋海虹 北京办事处城市经理
63 张雪英 店长
64 吴婉华 海口办事处城市经理
65 林惠敏 采购计划部制单员
66 郑秋娜 柜长
67 张继怀 济南办事处城市经理